关某甲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1:5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景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2119661016081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党支部书记,吉林市龙潭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七组,住吉林市昌邑区世纪新村4号楼4单元1102室。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宪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允海,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忠朋,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2119720223083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官通村四组。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健,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0319840722651X,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二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 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坚,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20319790904651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六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宏福,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0319770702083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七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佟丽萍,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佟健,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0319891006651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四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琳琳,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建华,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身份证号2202831988071955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石砬村四社,暂住吉林市昌邑区造纸厂青年楼58号楼2单元6层16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景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忠朋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永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健、关宏福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佟健、潘建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四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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