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天明,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22020319850430121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街清源街9-20号,住吉林市龙潭区龙潭街清源小区9-6-401室。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波,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爽,女,1993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22021119930101002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二组,住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4号楼5单元2层中门。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忠义,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居祺,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缤,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证号220202198205264570,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瀚林苑303-1-9-16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220202197609281815,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民主街民悦胡同2-7-92号,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区14号楼2单元4楼右门。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学文,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宫小玲,女,1986年9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身份证号21120219860902402X,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吉林支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桃园路136-18号,住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生活派3号楼6单元1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吉林市天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盈胜毓园8号楼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冬冬。
被告单位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基业科技星园A号楼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冬冬。
被告人王冬冬,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152629198602023530,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市天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街石厂街3-12-32号,住吉林省永吉县昌盛西典雅苑2号楼3单元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永玲,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明犯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董缤、杜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宫小玲犯诈骗罪、被告人王冬冬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吉高新检刑变诉[2014]2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明、宫小玲犯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吉林市天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变更、追加起诉;以吉高新检刑变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史爽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追加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О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此件共4页,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