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龙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辉,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教师楼7-601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佟卫冬,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曾于2013年5月30日由本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吉中刑终字第135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杰、寇尊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辉于2007年至2012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之机,采用伪造假账户、假赊销合同书等方式侵吞、骗取购买该公司化肥的牟建军、刘峰等多名经销商货款,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乔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敏书、牟建军等20人陈述;证人于淼、张树海证言;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收条及银行存款回单、个人储蓄凭证及电汇凭证、银行转账凭单、化肥赊销合同书、经销合同书、乔辉涉案对账表、乔辉对账基本情况的工作说明、机动车统一发票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乔辉主动给其公司董事长打电话告知自己住处,接受公司董事长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控制,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辉于2007年至2012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之机,采用伪造假账户、假赊销合同书等方式侵吞、骗取购买该公司化肥的牟建军、刘峰等多名经销商货款,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
被告人乔辉将其侵占的人民币530余万元用于个人请客吃饭及购买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名牌手提包、手表、貂皮大衣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乔辉主动约其单位负责人到其住所,向其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7.46万元。部分赃物被追缴,被追缴赃物价值人民币314,531.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乔辉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员工,负责辽源、通化和长春城区销售。其从2008年开始挪用经销商的货款,通过花钱伪造前老板苏玉梅的一代身份证,在长春市邮政银行一个分理处办的账户,让经销商往这个账户打钱。2008年或2009年私刻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经销商签订假合同,再伪造合同和经销商的签名把赊货合同提交给公司。其还让经销商往其自己的账户打款,其办了很多卡,还曾经让经销商往财物于淼的账户打款,然后对公司谎称是别的经销商打的,拆东墙补西墙。公司没有发现,经销商是一年压一年。其利用经销商和公司不直接对账的漏洞,对公司谎称A经销商的货款是B经销商打的,这样公司就给B发货,其达到了用A的货款补B的窟窿的目的,就占用了B经销商的货款,但实际上其是从欠B的钱变成欠A的钱。同时为了吸引经销商给其账户打款,其给经销商很大的让利,比如过低的价格、过高的返利、过高的利息,还给经销商额外的好处。其实很多经销商都知道我的不当行为,因为我阻止他们与公司对账,特别是经销商贾盛炜、张树海都要与公司对账。因为其弄虚作假,导致公司账面所有经销商都是平的,而按照经销商的说法时公司欠他们的钱,这些历年来倒账,实际上能有五、六百万,其所占有的钱款用于玩网络游戏、买车等。案发后其主动约其老板到其吉林市松江租住屋,约其老板来之前,其割腕自杀,考虑到家中亲人,其放弃自杀,且其手腕处伤口较浅,老板王敏书到其住所时血液已凝固。
2、被害人王敏书陈述。证实其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乔辉是我公司正式职工。其通过伪造我母亲苏玉梅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且冒用公司名义和经销商签订假合同,骗取经销商货款。其母亲原是企业法人,经销商都知道,所以乔辉才能行骗成功。
3、被害人牟建军陈述。证实其公司是2003年开始跟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购销化肥业务,2006年后其公司与该公司的业务由乔辉负责。其公司每年2月至8月期间给浩天公司打第二年购买化肥预付款,年底12月份到第二年3月份浩天公司负责送货,今年到现在浩天公司也没有送货,其给乔辉打电话,他一直拖延,后来其又给浩天公司财务打电话核实账目,该公司说账有毛病,让其过来核实,到公司后王敏书告诉其打款的账户是乔辉伪造的。现在浩天公司还欠其公司179万元。其与浩天公司有供销合同,是乔辉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找不到了。公司为了提前收预付款,应该给其公司返息115,650.00元,另外公司化肥售价2,850.00元一吨,乔辉给其公司是2,700.00元一吨。(附:牟建军所提供的其公司账目及其公司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个人储蓄凭证、转账凭单及对账单。其是汇给于淼账户:902,400.00元;汇给苏玉梅账户(假):827,600.00元。)
4、被害人孙秀伟陈述。证实其这些年都是通过乔辉进化肥,从来都是预付货款,乔辉经常不按时给我发货,总是押后一二个月。2011年6月以后其给乔辉共打款13万元,乔辉至今没给其发货。(附:孙秀伟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转账凭单及对账单。)
5、被害人许继平陈述。证实其系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一直都是该公司经理乔辉和其联系打款发货事宜。其购买化肥都是先给该公司支付预付款,以前其支付的预付款公司都发货了。2012年1月26日前四五天,乔辉给其打电话说能购买便宜的尿素,其便买了40吨,乔辉让将钱打到他个人账户内其便打了8.6万元预付款。因为他是浩天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信任他。(附:许继平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个人储蓄凭证、账目、对账单及报案材料。)
6、被害人刘亚君陈述。证实其从2010年开始从浩天公司购买化肥。2011年经乔辉联系其交预付款10万元,汇到户名为于淼的账户里,但公司至今没发货。(附:刘亚君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个人储蓄凭证及对账单。)
7、被害人苏长海陈述。证实其系东辽县泉太镇兴达农资经销处法人。其公司多年经销浩天公司生产的化肥,均通过该公司业务员乔辉联系的。2011年5月24日其给浩天公司于淼账户汇预付款合计20万元,公司至今没给发货。(附:苏长海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个人储蓄凭证及账目。)
8、被害人田德伟陈述。证实其系浩天公司经销的老客户,于2009年至2010年通过乔辉提供公司的账户,分别汇款5.1万元、4.75万元、10.8万元。期间公司2011年给我送货30吨,每吨2,910.00元,货款含运费8.73万元,公司还欠其货款11.92万元。(附:田德伟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转账凭证及账目。)
9、被害人周海军陈述。证实其系东辽县河源农业负责人。是浩天公司的经销商。2012年2月其到公司核对,发现公司账户上没有其于2011年6月16日汇到乔辉个人账户的10万元钱。另外公司仍欠其35.3万元的货款。其汇到乔辉个人账户只有10万元,其余的是汇到公司账户上的。(附:周海军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转账凭证、账目及报案材料。)
10、被害人张国生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分三次给浩天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结果浩天公司说公司账面上没有其打的56万元,也不给其发货。这货款56万是其和乔辉谈的。(附:张国生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
11、被害人黄宝福陈述。证实2012年2月2日其给乔辉的卡打了货款4.3万元,浩天公司说没收到,公司也没发货。其与乔辉之间没有销售合同,都是通过电话购货。(附:黄宝福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报案材料。)
12、被害人王景辉陈述。证实其系东辽县云顶镇东方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乔辉,2011年6月15日其往乔辉提供的公司账号汇款10万元化肥预付款,2012年1月18日,其接到乔辉电话,说10万元钱不够,让其再汇5万元,其便向乔辉提供的账户上汇了3万元。打完款后,公司一直没有送货,2012年2月7日到公司对账,公司说其汇的3万元没到账。其没有和公司签订供销合同。(附:王景辉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报案材料。)
13、被害人李利陈述。证实其系东丰县大阳镇汇丰农贸有限公司的业主,其从2010年开始和浩天公司的乔辉有业务往来。2011年至2012年其向公司于淼账户打款10万元,公司没有给发货。(附:李利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报案材料。)
14、被害人张志强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至2009年经营浩天公司的化肥,是浩天公司销售经理乔辉负责的。2011年7月21日,其经牟建军汇给浩天公司苏玉梅账户40万元化肥预付款,至今没有发货。其没有和公司签订供销合同。(附:张志强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报案材料。)
15、被害人祁左臣陈述。证实其公司从2009年与乔辉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并且全是预付款,不赊货。预付款向乔辉提供的账户打款。其和公司对账后,公司欠我货款是150多万元。(附:祁左臣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账目。)
16、被害人张文顺陈述。证实其系浩天公司的经销商,乔辉是浩天公司业务员。其公司都是预付货款从不赊欠。经过和公司对账,账面上的价格、数量、品种都不相符,乔辉给其的价格比公司价格低。其打到于淼账户55万、苏玉梅账户44万、乔辉个人账户6万。其公司账面上,公司欠款是99万加11万。(附:张文顺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账目。)
17、被害人苗宝明陈述。证实其公司从2010开始和浩天公司有业务往来,乔辉是浩天公司的业务员。其现款提货,从未赊过货。2011年公司欠其129万元,但和公司对账后,从钱数、货的品种、发货日期、价格都不对,公司账面上不欠我钱。(附:苗宝明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账目明细。)
18、被害人刘峰陈述。证实其系东丰县多泉农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浩天公司的经销商,其公司没有和浩天公司签过合同,和乔辉订货是口头的,通过电话联系。从2009年8月1日开始至去年(2012年),其进货总数是815吨,不包括乔辉给我发的300吨尿素和二胺,是乔辉从谷稔年处拉的。乔辉给其的价格要低于当时厂家的价格,经过用厂家提供的价格核算,其货款总数是224.79万元。其给厂家打款总数是494.2万元,包括其在2009年8月1日给乔辉一次性打款110万元,打到苏玉梅的账号里。其从谷稔年处进的尿素是将货款打到乔辉个人账户上。2009年到2010年的利息和返利总计是17.325万元,这部分利息是乔辉付的,不是厂家给的。再以后我向厂家直接打款,利息和返利和乔辉无关。经过计算,公司账面上应欠其100.781万元。(附:刘峰提供其与乔辉、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
19、被害人谷稔年陈述。证实其和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业务关系,乔辉是业务员。从2011年3月到5月,乔辉从其处拉走1000多吨化肥,价值270万余元,他说是给辽源、梅河口一带,他整不到这些货,到今年1月5日为止,我们结算对账,乔辉欠其95万元。在1月10日乔辉又拉走100吨货,价值25万元,这样乔辉欠其共120万元货款。另外,今年其给公司的于淼打了30万元,现在公司对账,公司说不是其打的,乔辉把这30万安在别人头上。(附:谷稔年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账目明细。)
20、被害人秦志家陈述。证实其系浩天公司的东辽区经销商,乔辉是浩天公司的销售经理。2011年6、7月份,给乔辉账户汇了10万元的货款。2010年元旦左右,开始追乔辉给其发货,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2011年9月11日其往浩天公司的于淼账户也汇了一个10万元货款,到目前公司没给其发货。(附:秦志家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收条及对账单。)
21、被害人贾盛炜陈述。证实其系东丰县开农资公司的业务员,其从六年前认识乔辉,开始和他有业务往来,乔辉是浩天公司的。其公司都是预付货款,钱都是按合同上的账号打的。2011年其分多笔给公司打了100万元货款,打到公司于淼账号上,公司一直没给我发货。(附:贾盛炜提供其汇给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储蓄凭证及对账单。)
22、证人于淼(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证言。证实乔辉在工作中负责的区域谈成业务后,向公司报告是哪家经销商订货,公司账户收到经销商的货款后,也是由乔辉说明是哪家经销商打的款,公司按照乔辉提供的货款情况给经销商发货。有的大经销商是公司直接掌握,但是每年都有变动,特别是一些新开发出来的小经销商公司不掌握,并且乔辉把这些小经销商挂到大经销商名下,这些公司就不掌握了。
23、证人张树海证言。证实其系梅河口市丰收化肥商店业主,其公司是浩天公司的老客户,乔辉是该公司的区域经理。2009年5月,其给浩天公司付了一笔35万元的预付款,到夏天时其急用钱就找公司于淼取点钱,于淼不在。后乔辉找到我说他把其打到公司的钱用了,其让乔辉把公司账面处理,也没和公司说明。后来,乔辉把我的账面给补上。其那年实际打款是35万元,公司账面显示其打款是37万元,那是乔辉弄的,我不知道,其收了37万元的货。
24、化肥赊销合同书、经销合同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乔辉所负责的经销商与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业务往来。
25、乔辉涉案对账表、乔辉对账基本情况的工作说明、乔辉如何顶账、补账的工作说明、乔辉涉嫌犯罪对账经过及说明、关于乔辉案件有关账目无法审计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各经销商2007年以来的账目,结合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乔辉账户及乔辉所负责的经销商共同对账,估算出乔辉实际侵占数额为人民币531.2947万元。
26、关于乔辉案赊货合同调取情况说明,证实卷宗中各经销商与浩天公司签订的《化肥赊销合同》均为乔辉伪造。
27、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份,证实公安机关机扣押乔辉银行卡12张、手机3部(三星W689SAMSUNG、IHOPONE、黑色直板HUAWEI)、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公章及名章各1枚、貂皮大衣2件(黑色、白色各1件)、小型越野客车1台(白色起亚牌YQ26441AW)、浪琴女式方形白钢链手表、TITON钢链手表各1块、古奇牌女式包1个、95环扣金项链1条、护照1本、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各1本、现金人民币7.46万元。
28、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吉龙价鉴结字【2013】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项链一条、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三星笔记本一台、貂皮大衣二件、古奇包一个、浪琴手表一块、梅花手表一块、起亚汽车一台,经鉴定价格为314,531.00元。
29、被告人乔辉到案工作情况说明二份。证实乔辉主动约其到松江其租住的房屋见面。到了乔辉住的出租屋时,乔辉先和王敏书谈了事情经过,并表示愿意配合警察办案。办案人进入房屋时,发现地上有血迹,乔辉的左腕有刀伤,将其送往龙潭区土城子化工医院救治。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司货款,其行为己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辉返还部分犯罪所得,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3部(三星W689SAMSUNG、IHOPONE、黑色直板HUAWEI)、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貂皮大衣2件(黑色、白色各1件)、小型越野客车1台(白色起亚牌YQ26441AW)、浪琴女式方形白钢链手表、TITON钢链手表各1块、古奇牌女式包1个、95环扣金项链1条、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各1本、现金人民币7.46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吉林省浩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9,131.00元。余款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工具公章、名章各1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亚彬
代理审判员 姜 菡
代理审判员 郑岚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