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某某、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1:4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绰号小帅、权帅,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至2月1日,被告人权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商议,在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的“中国移动”手机店内,以“预存款返话费赠手机”活动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60元、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840元、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 440元、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共计骗取五被害人人民币4 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尚未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手机卡,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邢某某、魏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权某某当庭提供证据,收条五张。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至2月1日,被告人权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商议,在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的“中国移动”手机店内,以“预存款返话费赠手机”活动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60元、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840元、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 440元、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共计骗取五被害人人民币4 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已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权某某系自首到案。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的基本情况,二人犯罪时已成年。

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无前科劣迹。

4、手机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向五被害人出售的电话卡的基本情况

5、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以预存款返话费赠手机活动的名义收取五被害人的钱款数额。

二、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之前在汉口大街中国移动手机店打过工,现在自己开了个手机店。是在之前因诈骗等事情已经停业的中国移动手机店的原址,被我租兑下来自己干了。我是2016年2月4日从“权帅”(权某某)手中兑下来的。我和张某某当时都是“权帅”的员工,就在他经营的手机店里打工认识的。他们以预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骗取顾客钱财。 “权帅”和张某某都参与了。我是“权帅”雇来帮着看店的店员,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张某某是否私自偷店里的钱。 “权帅”指使张某某实施的诈骗,“权帅”谋划的诈骗方式并且提供场所,指使张某某直接对顾客实施诈骗,诈骗来钱后再由“权帅”分给张某某四成。顾客来买东西或者办理业务,给顾客推荐一个所谓的活动,即先预存一大笔话费,然后通过月月返还的方式12个月返清这笔钱,最后再随口说一个牌子的手机赠送给顾客,如果顾客不买,他们俩就威胁顾客,说业务已经办理完了,不买就不让走,然后将钱骗到手里,其实这个活动根本就没有,都是他们俩编出来骗顾客钱的。办理这个所谓的活动需要从四五百元到一千二百元不等,他们看着好骗的人就多骗,都是随机定的,骗着钱就行,他们俩应该是四六分成即“权帅”分到六成赃款,张某某分到四成赃款。之前我在“权帅”店打工的时候,“权帅”也让我参与但我没敢干,就单纯帮着他看店了。我在“权帅”的店里打工按月给我开工资,每月1800元钱。张某某不按月挣工资,他就是和“权帅”分诈骗来的钱。我看见过四五次他俩分诈骗来的钱,有时候他俩都是攒好几天才分钱,虽然他俩约定每天一分但其实也不是每天都分钱,具体数目我不清楚,也没有过问。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我自己去了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附近的一个叫“移动通讯”的手机店内买电话卡,店内的年轻男店员以80元的价格卖给我一张电话卡,我买完这张卡后,他又说不参与一个960元的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套餐这张卡就无法使用,我给他960元后,他打了一个电话后就告诉我已经开通了,还给我开了一张收据。但之后我通过到联通营业询问,和拨打分享通信的客服核实,得知这张卡根本就不是联通公司的,而且其所属的分享移动也根本就没有预存960元话费赠送手机的活动,我再次通过这张电话卡拨打电话时发现手机卡已经不好使了,就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19日下午12点50左右,我来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附近的一家名叫“移动通讯”的手机店内,要买一张移动电话卡,就是带流量套餐的那种,当时店面里的店员问我700M流量每个月的行不行,我说行,然后那个店员就给我个单子让我选号,我看里面都是200到300块钱一张电话卡的,就问他有没有便宜点的,他说有180块钱,我说太贵了,他说给我150块钱一张卡,而且这张卡是每个月赠送50块钱,赠送12个月,一共赠送600块钱,而且还可以参加赠手机的活动,但没说赠送什么手机,我说行,然后他又拿出一张单子让我选号,我选中了一张电话号为135XXXXXXXX的电话卡,并把钱交给他了,那名店员把电话卡交给我,之后他打电话叫来一个男的,让那个男的把我的卡开户,开完户之后那名店员又打了一个电话,说是把我买的这个号码加入到充话费赠手机的活动,具体什么手机我也没问他也没说,之后他放下电话就让我预存600块钱话费,还拿出一个单子,里面写着每个月返50块钱,返12个月,如果用足12个月就赠送一个电话,没说什么电话,问我清楚没,我说清楚了,他就让我签字。我说不要这张卡行不行,他说不行,这张电话卡都已经开完了,不把钱给他就不让我走,因为当时我的身份证还在他那,还说不交钱不给我身份证,之后我就把600块钱交给他了,交完之后我从手机店出来,之后我打电话问移动公司有没有预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以及每个月返还50块钱话费的活动,移动公司说没有,我发现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26日中午11点多,我来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附近的一家名叫“中国移动”的手机店内,说想买张国通卡,他就问我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我说自己是是扶余的,他问我有没有身份证,我说没带身份证,他说现在都是实名认证的,我说没带那怎么办,他说没身份证也能给我开,但是价格会比较贵,230块钱一张卡,里面有70块钱话费,他让我把名字和住址写下来,我写了假名字“魏某某”,住址写的假的,写的是扶余县陶赖昭弓棚子,然后他就拿出三张“分享通信”的电话卡让我挑一下,我就挑了手机号为170XXXXXXXX的电话卡,挑完之后他说已经把卡开了,我就把230块钱电话卡钱给了他,之后他们说有个业务预存1200块钱返苹果6手机,还有预存840块钱返VIVO手机,当时我就感觉贵,不想参加活动,电话卡也不想要了,我就问他电话卡能不能退,对方说电话卡都开了,不能退,当时特别横,又拍桌子又拍墙的,让后我害怕了,怕挨打,寻思退了也不合适,索性就把活动办了吧,我把840块钱交给他了,他给我开了收据,我就出来了,之后我找到没人的地方,拨打了“分享通信”10039客服电话,工号1024的业务员告诉我根本没有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活动,公司也从来没有举办过类似活动,我感觉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6年1月28日下午15点40分左右,我来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附近的一家名叫“中国移动”的手机店内,想买一张移动公司的手机卡,我买了一张190块钱的移动卡,里面含有50元话费,我给了他190元人民币后,他向我推荐一个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我还没有答应要购买这个活动套餐,他就说已经给我开通了,我没办法就按他说的给了他1440块钱的预存款,他说这个活动每月返我120元,返满12个月后赠送我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他给我开了张收据,把内容详细写在了上面后我就离开了,出了店门之后,我打通了移动公司的电话进行咨询,结果移动公司的话务员告知我他们公司根本没有返话费赠手机的活动,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1日下午13点左右,我来到位于汉口大街的一个叫做“中国移动”的手机店内想要帮我的朋友买一张手机电话卡,进去的时候我就跟那名店员说想要买一张最便宜的手机电话卡,对方就拿出一个写满手机电话号的单子让我选号,我选中了一张手机号码为155XXXXXXXX的电话卡,我问对方这张卡是多少钱,对方说是150块钱一张,我说太贵了,不想买这么贵的电话卡,对方就说可以给我打折,这张卡就卖给我100块钱,里面含有100块钱话费,之后他说可以让我参加一个活动,就是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活动,预存1000块钱话费可以赠送一台苹果手机,预存600块钱话费可以赠送一台oppo手机,但是得用满10个月以上,我要是选择存600块钱的,每个月返还给我60块钱话费,我感觉600块钱的挺合适,就选择了这个,我预存了600块钱话费,之后对方就叫人把我的电话卡给开户了,之后他拿出了一个所谓的参加活动的单子,算是合约的那种让我签名,签完之后他就把单子收起来了,没有给我,但是给我开了一个收据,之后我就问他是不是用了满十个月就能赠送一个手机,到时候我拿着收据来找他是不是就行,对方说行,之后我就离开了那个店,后来我感觉不太对劲,就给中国联通公司客服10010打电话咨询了,工号为12403的业务员告诉我中国联通公司没有预存话费返还话费并赠送手机的活动,也从来没有做过类似的活动。而且我买电话卡的时候对方告诉我是100块钱卡钱,里面含有100块钱话费,现在里面就只有50块钱话费,我发现自己被骗了,就来到派出所报案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的一个朋友叫做小帅,大概是2015年12月左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手机店帮他干活,我就去他位于汉口大街的“中国移动”手机店帮他干活,从12月份开始我就在他的手机店里面以这种名义骗买卡的人的钱,这种方式是小帅让我这样的,因为之前我也这么干过的,我骗到钱之后我们两个四六分账,我四成他六成,从2016年1月份开始骗了5个人。第一次2016年1月17号下午的时候,有个20多岁的男的来到店里面想买一张卡,我们两个讲好价是80块钱一张卡,里面含有20块钱话费,这张卡是叫做“分享通信”的电话卡,对方挑了一张电话号前三位为170的电话卡,我就骗他说现在有一个活动,需要一次性预存960块钱话费,每个月扣80元钱,但是下个月返还这80块钱,扣满12个月后就可以到我所在的手机店里面领取赠送的iphone6手机一部,而且我跟他说用这张手机卡不参加购买这个活动套餐就无法使用,而且这张卡不退不换,当时我找人把这张卡开户了,我假装给一个人打电话,骗买卡的人说是给一个客户经理打电话,把这张卡的活动开通,其实开的那张“分享通信”的电话卡就是不好使的,根本用不了。第二次是2016年1月19日下午13点多的时候,来了一个20左右岁的男的来店里面想要买卡,他说想要买一张移动的卡,带流量套餐那种,当时我就问他每个月700M流量行不行,他说行,我就给他拿出一个单子让他选号,我跟他说都是200块钱到300块钱之间一张的电话卡,他跟我讨价还价,最后卖他150块钱一张卡,每月赠送50块钱一共赠送600块钱,参加活动可以赠送手机,他就挑一张手机头三位为135的电话卡,我当时拿出了一个单子,骗他是预存话费赠手机活动签约单,让他签字,他就签了,我当时还问他清楚不清楚,他也说清楚了,他就把钱给了我。第三次是2016年1月26日下午13点多的时候,来了一个30左右岁的男的,来的时候说要买一张国通电话卡,我问他是本地还是外地的,问他带没带身份证,他说没带身份证,他问我没带能不能开,我跟他说也能开,但是卖的价格得贵一点,230元钱一张电话卡,里面含有70块钱话费,当时我就拿出几张卡让他挑一下,他挑了一个手机号头三位为170的电话卡,当时我就骗他说现在有个业务预存1200块钱赠送苹果6手机一部,预存840块钱赠送oppo手机一部的活动,对方当时就不想办,我就拍桌子拍墙吓唬他,然后他就把840预存话费的钱交给了我,我给他开了收据他就走了。第四次是2016年1月28日下午15点多的时候,店里面来了一个30左右岁的男的,想要买一张中国移动的手机卡,我就让他选号,他选了一个136的电话卡,我卖了他190块钱一张,里面含有50块钱话费的,之后我就向他推荐“预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告诉他预存1440块钱的话费,每个月返还给他120块钱,返还满12个月之后送他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他交完钱之后就走了。第五次是2016年2月1日下午13点多的时候,店里面来了一个20多岁的人,说是想要买一个便宜的电话卡,当时他选中了一张155的电话卡,我一开始卖他150块钱,后来他说太贵了,不想买,我就100块钱一张卖给他,告诉他里面含有100块钱话费,之后骗他现在有一个“预存话费赠手机”的活动,预存600块钱话费就可以赠送一台oppo手机,但是得用满10个月以上,当时我还拿出一张单子骗他是参加活动得填写的单子,他也同意了,把钱都给了我,当时我就找人把他买的电话卡开户了,之后他就走了。骗到的钱都让我和我的老板小帅分了,我四成他六成,钱都让我挥霍了。

2、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末的时候,我找到了张某某,和他说我在站前附近汉口大街那里开了一家手机店,让他来我店里面干活,他同意了,我和张某某商量,由我负责租房子,他负责看店,然后谎称让顾客预存话费赠手机,存12个月的,然后每个月返还顾客话费。骗得钱后,我俩六四分。然后我们商量好,每天张某某骗完钱晚上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钱,我有时候打电话就过去,有时候有事就晚几天过去,大概今年年初的时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知道我俩合伙骗钱的事败露了,我害怕就跑了,后来我想通了之后我就回来向公安机关自首来了。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邢某某、魏某某、马某某指认被告人张某某系以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名义骗取五人钱款的被告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返还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毛 彦

人民陪审员  王淑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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