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子良,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4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于2012年7月13日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2月1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造化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子良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子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子良在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惠丰物流院内,持凶器抢劫被害人越某某现金人民币350元、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逃跑。其抢劫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 85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子良的供述与辩、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文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子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子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子良在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惠丰物流院内,持凶器抢劫被害人越某某现金人民币350元、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逃跑。其抢劫财物计人民币2 85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子良通过家属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杨子良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杨子良的个人信息情况。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杨子良指认抢劫被害人现场的情况。
4.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杨子良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杨子良抢劫后被上网追逃后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造化派出所抓获的情况。
6.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杨子良通过家属退还被害人赃款28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越某某陈述:2015年12月20日20时30分左右,我开×××号出租车从远达大街快到长新街的时候,马路边有一个年轻男子打出租车,这个男子戴着一个口罩和一个帽子,上车坐在驾驶室后面,我问这个男的到什么地方,他说到凯旋路,我问到凯旋路什么地方,他说到凯旋路与北环路交汇,我就开车沿着长新街、亚泰大街、庆丰路、凯旋路到北环路与凯旋路交汇处,我问是不是到路口下,他说左转往前走大约300米,也就是沿着北环城路往西300米,是一个物流大院,我就把出租车开到院里,他让我开到院西北侧,我把车停下,我以为他在拿钱付车费,也没注意,这时那个男的用一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开始以为开玩笑,后来他让我别动,我感觉他要抢劫我,他让我把手放在方向盘上,然后从兜里掏出绳子,他应该事先系好的扣,把我脖子和手套上,然后把绳子系在驾驶室后面座位上面的把手上,我就动不了了,他从后门下车来到前面副驾驶位置,他从我左侧上衣兜里翻走现金200元,是一百元面值的,从驾驶室中间的地方把我用夹子夹的大约150元的零钱拿走了,把我放在驾驶室仪表盘的一部苹果5S手机拿走了,然后他把车钥匙拔下来准备扔了,我就跟他说别扔了,不好找,他就把车钥匙扔在后排座底下了,他要走,我问他把我绑着我怎么走,他说院里有巡逻的,一会儿就有人来了,他就下车走了。我用牙齿把绑我的绳子咬折了,我把车钥匙找到,开车追没追上,我在大院一家物流借电话报警了.那人上身穿红色棉服,下身和鞋没看到什么样,那个男的没有说什么,除了告诉我去哪和抢劫我的时候让我别动,别的没说什么,我的两个手的手腕被勒出印了,别的伤没有。
(三)被告人杨子良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子良供述:2015年12月一天晚上,我在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与凯旋路交汇处附近惠丰物流大院儿里抢劫了,我抢劫时穿红色羽绒服,带一个套帽,戴蓝色口罩,穿牛仔裤。我以前在物流打工,后来不干了,2015年12月份,我没钱花了,就到长春市东环城路找我以前的工友借钱,工友没在,我就在附近捡了一条绳子,我又找了一个钉窗户的铁片,我想用这两样东西抢劫,我没有找到抢劫的目标。2015年12月一天的一个晚上,我想打出租车去北环城路与凯旋路交汇处附近惠丰物流大院找我以前的工友老张借钱,我就在东环城路与长新街附近打出租车去惠丰物流大院,到大院以后,我看见我以前打工的物流没人,老张肯定没在,我就让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大院儿的最里面,我想抢劫出租车司机。因为大院东侧是物流,最里面是锅炉房,锅炉房边上僻静,没有人。出租车停下以后,我在出租车后排座先用钉窗户的铁片逼住出租车司机的脖子,我让出租车司机别动,我说我要钱,出租车司机说今天只拉了300多元钱,他从兜里拿出200元钱给我,然后我用绳子把出租车司机的头和两只手绑到出租车左后侧门上面的把手上,出租车司机动不了,我就下车走到副驾驶位置,把出租车中间手扣里的100多元零钱儿抢走,出租车仪表盘上放着司机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我也抢走了。我又把出租车的车钥匙拔下来扔到出租车后排座,然后我就跑了。我还没有跑出大院的时候,出租车司机就把车打着火了,我就跳惠丰物流大院的墙跑了。我抢劫以后,过了几天,我在长江路科技城附近一个街边找了一个收手机的人,那人我不认识,随便找的,我把抢的手机卖了300元钱。我抢的钱和卖手机的钱都花了。我抢劫用的绳子在出租车里绑司机了,铁片我抢劫以后揣兜里了,我跑的时候不知掉哪儿了,我没有伤害出租车司机。
(四)勘验检查笔录
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现场勘查卷宗,证实2015年12月20日21时30分,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接到宽城分局刑警大队严暴中队民警电话报告,要求对北环城路惠丰物流院内出租车司机越某某被抢现场进行勘查。经技术人员、刑侦人员现场在越某某身上、主驾驶座位下、后座把手上提取绳子三根,并在车内后排座左侧上方把手处用脱落细胞粘取器提取可疑斑迹得到脱落细胞。
(五)鉴定意见
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苹果5S金色16G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送检“后座把手上可疑斑迹” 检材中得到一未知男性DNA分型,从送检的杨子良血样检材中得出DNA分型,二者分型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子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子良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通过家属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五条一款【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子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英烈
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白惠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