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长春南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甲。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孟伟一、被告人崔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永锋、被告人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崔某甲、云某某,在本市宽城区太平洋大厦1906室为传销地点,以“云计算贸易数字大联盟公司”的名义,并以加入云数贸成为股东、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设立“推荐奖”(推荐一个人交5000元钱,公司给20%的推荐费外,即1000元奖励)、“层碰奖”(当推荐第二个人加入时,除推荐费外,还给60%的碰对奖3000元)、“层级奖”(下线再发展下线,超过五层后每两个人对碰一下,能得到10%的层级奖,即500元。)等奖项,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通过此种方式,现已经发展会员700余名,层级达到24层。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实施以加入云数贸并购买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务,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在传销活动中发展会员700余人有异议,辩称其组织的传销活动有700多单,不是人数,关于参与传销的人数好多是上面划下来的。其辩护人认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在传销中所得21万元有虚拟币,下面有1000多单,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其辩护人认为,崔某甲认罪,对社会危害性小,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辩称自已买了不到10单,得了2万元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崔某甲、云某某,在本市宽城区太平洋大厦1906室为传销地点,以“中国云计算数字贸易商业联盟”(简称云数贸)的名义,并以加入云数贸成为股东、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设立“推荐奖”(推荐一个人交5000元钱,公司给20%的推荐费外,即1000元奖励)、“层碰奖”(当推荐第二个人加入时,除推荐费外,还给60%的碰对奖3000元)、“层级奖”(下线再发展下线,超过五层后每两个人对碰一下,能得到10%的层级奖,即500元。)等奖项,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通过此种方式,已核实发展会员100余人,层级达到24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经侦中队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太平洋大厦B座1096室正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云数贸传销活动的董某某、崔某甲等二十余人带到公安机关。经讯问,董某某、崔某甲对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出云某某也是云数贸的组织、领导者。当日19时30分在长春市银达小区云某某家中将云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2、电话查询记录及公民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的自然情况,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19日,对董某某持有的银行卡扣押情况。
4、协助查询财产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董某某建设银行存款35,452.55元;冻结民生银行存款280,226.15元。
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董某某现金59,000元。
6、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经侦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1、2015年6月19日,我中队查获以董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致使参与传销的人员无法全部找到,现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关于董某某传销的资金流向,我单位已联系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派出所刑警中队黄惠娜警官,协助我单位调取董某某汇款的账号LOH AH ×××的开户信息和银行流水信息。关于董某某的上线郭坤,由于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无法找到。2、关于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王某甲证实自已名下有600人左右,我单位现核实过程中,目前已经核实王某甲名下参与云数贸人员11人,其他人身份不全,正在工作中。关于云数贸还在长春市大力发展下线,我单位正在侦查中。王福才现未找到。
7、董某某银行查询单证实:董某某建设银行卡号为×××,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民生银行账号为×××,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交易明细。
8、云数贸讲解材料证实:董某某以中国云计算数字贸易商业联盟(也称全球数字贸易云计算服务)――简称云数贸的名义,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9、云数贸网上登记信息及组织关系图证实:传销人员网上注册及组织排列关系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证实:我是2015年2月14日经王福才介绍加入云数贸,我向云数贸投了3万元钱买了云数贸的原始股,钱都交给崔某甲,崔某甲再交给董老师,1万元为15万股。云数贸总公司的负责人是张建,我们团队的负责人是董某某,董某某给我介绍,大致内容是云数贸现发行新股,5000元给5万元的原始股,1万元给15万元的原始股,一个人推荐两个人就可以回本,推荐人数多了有奖励,我们推荐的人再发展下线还有“推荐奖”、“层碰奖”、“对碰奖”,发展人越多利润就越高,下线发展人越多,我们的利润也越高。每个身份证最多投入1万元,最少投入5000元,我用自己身份证及我女儿吴雪、吴冰的身份证每人投入一万元。我自己下面一共发展了大约500-600人,我挣“推荐奖”、“层碰奖”、“对碰奖”共计1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人、挣多少钱我没统计过。我相信公司一定会上市,我发展的下线有谷绍文、石慧兰、王震宇、徐立坤,剩下的都是他们发展的下线。我的上线是王福才,王福才上线是崔某甲,团队的上线是董某某。我发展一个人能得1000元,发展第二个人就能得5000元,这叫碰对,我共得了15-16万元钱,这些钱给一些朋友买了云数贸的股票,剩下的钱都花了。
2、证人崔某乙证实:我姐(崔某甲)介绍我加入云数贸的,共投入10000元,钱交给我姐了,我联系过三个客户,有周院长、刘老师、姜浩,他们三个人都买了1万元的原始股,我们都听董老师讲课。
3、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是云某某介绍加入云数贸的,我向云数贸投了5000元钱,是云某某或董某某给我垫的, 我发展下线苏某某、丁秀华,她们分别投了5000元。发展两个人我得了5000元,一共得了8000元钱,5000元还了给我垫钱的人,3000元给丁秀华垫钱了。是董某某给我们讲课。我的上线是王淑秀,王淑秀的上线是云某某。
4、证人郭某甲、刘某甲、苏某某、李某乙、徐某甲、刘某乙、沙某某、王某乙和、郭某乙、赵某甲、韩某某、卓某某、刘某丙、毕某甲、张某甲、郑某甲、史某某、王某丙、路某某、徐某乙、宋某某、王某丁、刘某丁、杨某甲、王某戊、孟某某、耿某某、贾某某、张某乙、蒋某某、曾某某、邵某某、于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杜某某、郑某乙、常某某、白某某、杨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俞某某、邢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毕某乙、曹某某、王某己、董某某、孙某甲、张某戊、陈某某、孙某乙、张某己、赵某乙、罗某某等证言:分别证实了其参与传销活动的时间、投入金额及上线、下线人员等情况。通过上述传销人员证实的上线及下线,参与传销的人员为一百余人。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我通过郭坤了解云数贸的,后来是郝文路给我传递信息。云数贸公司的法人是谁我不清楚,网上登的营业执照我看不清,但我知道董事局主席是张建,也是在网上看到的。这个公司是计划上市的,股票是公司自己发行的原始股,我们就是对外宣传,向外卖公司的原始股,每股1毛钱。云数贸下属叫团员、股东、会员或消费商。一个介绍一个或数个人参加。我的下线是崔某甲和云某某两个。推荐一个人得1000元电子币,公司将电子币打到个人账户,我再将电子币与后来用现金买股票的人进行兑换,推荐两个一共是2000元,都兑换成现金了。买的时候第一单没有奖金,第二单奖励(推荐奖)20%,第三单奖励(推荐奖)20%,还有一个叫层碰奖60%,就是说1万元一共奖励5000元。我往总公司汇款的账号是LOH AH SWEE 6236 6831 1000 1083 059,我通过网银打款,一个是民生银行,一个是建行,通过我手一共打款50、60万元。我是2014年5月介入,真正发展团队是2014年年底,我一共挣了30多万元,挣的钱除了开销剩余的都存在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卡上了。我在2014年7月在泰国见过张建,对他不了解。我们发展一个下线得1000元,下线再发展两个下线得3000元,前五层都是这么算的,五层以后再发展两个下线得500元。我领导的云数贸总共发展了八、九百人,我申请的是云数贸长春市南关区分公司。又称我赚到的钱只有5、6万元是现金,其余是虚拟币。我的下线崔某甲、云某某,他们的下线买股票通过我打钱,谁推荐的就奖励谁,推荐一个得1000元电子币,公司将电子币打到个人账户,我再将电子币与后来用现金买股票的人进行兑换,推荐两个一共就是2000元。想知道是谁的下线,在报单的时候网上有个表格要填写,其中就有推荐人这一栏,全体成员在总公司那都有一个账号,是谁的奖金总公司就把奖金打到谁的帐户里。一个身份证最多买一万元的,最少买五千元的股票。一万元钱买15万股,五千元买5万股。我通过云数贸挣的30多万都是虚拟币,关于虚拟币,比方我发展两个人A和B,他们分别投入了5000元买原始股,这样我就可以通过推荐奖每人1000元和层碰3000元,这样可以得到5000元的虚拟币。这5000元的虚拟币中有50%可以用于在云数贸地面店购物,也叫云币,还剩50%,其中30%可以用于复投重新买原始股,20%可以转化为报单币,等到这20%积累到5000元,就可以用来给别人报单,也就是可以转化为实际货币了。我卡中的30多万元除了3-4万元是云数贸中得到的现金,其他的是我个人积蓄和朋友的钱。
2、崔某甲供述:我是2014年6月认识董某某的,2015年1月16日,董某某把贵远集团的5、6名骨干找到云数贸办公室,说贵远也没消息了,我现在手里有一个项目,咱们大家挣点钱,于是他就把云数贸介绍给我们。董某某说云数贸是民族互联网,国家第九大工程,借这个平台大家赚点钱,因为爱国之心。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雅虎这些奖金都流到国外,奖金外流,打造云数贸这个民族互联网把奖金流到国内,所以做了这件事。现在云数贸的负责人是董某某,骨干有我、王某甲、王福才、张红艳、李某甲、云某某,董某某负责讲课、报单(加入会员名单、用户名、密码)收钱,王某甲、王福才、张红艳、李某甲、云某某他们各自负责自己的小团队。运行模式为加入云数贸,交加入费5000元,公司在后台给我5000元云货币,我再推荐一个人往公司交5000元,公司给20%推荐费,推荐人员不限,推荐第二个人时,公司除了20%推荐费外,还给我60%层碰奖,发展到五层以上,给60%层碰钱,五层以上给10%层碰钱。到目前为止,我名下共发展1341名会员,共有24层级,我收入了24万4千多元,董某某是我上级,发展了近2000会员,与我差不多。云某某能得5、6万元,董某某能得40-50万元。我赚取的21万元给我妈看病花了3、4万元,给我二弟崔某乙供孩子上学11.5万元,给我姐崔明云4、5万元,给会员曾某某垫报单费5000元,给邢某某垫报单费5000元,剩下的5000元我自己花了。又供述我就发展了两名会员,自己的儿子与弟弟,我给很多人垫过钱,具体是谁记不住了。下面人的钱都交给董某某,然后由我或者由董某某将这些钱存到董某某民生银行卡上,再由董某某通过网银转到公司。我得到的钱都给别人垫上了。公司每名会员交5000元,最高交一万元,会员把钱交到我这后,我在笔记本写上收到该会员5000元,会员也在笔记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后董某某把钱如数通过建行的网银转给上级郝文录(北京人,我见过),之后郝文录通过云数贸后台转回币子(接1:1回来报单币子),董某某就用这些币子给大家报单,然后再有会员交钱,就可以从其他有币子的会员手中买币子。云货币是一毛钱一股,报单币是1:1人民币,电子币与人民币是1:1。会员交完后,不开收据,给个网址和用户名、密码,自己登录上去就行了。用户名usa后面是姓名的首拼字母,后面是编号01或02、03,有重名在加个0,密码是姓的首拼字母之后一级是223355,二级前面都一样最后是223366,以此类推。
3、被告人云某某供述:我以前就认识董某某,2015年1月我又遇到董某某,董某某向我介绍云数贸,董某某下线是崔某甲,董某某把我放到崔某甲的下线,董某某负责给我们及后发展的人讲课,我投了5000元,刚开始没钱,我投3000元,董某某给我垫了2000元,后来发展下线赚到钱就把这2000元还董某某了。我还发展了我的朋友李某甲和王世秀,我发展了能有10层左右,我下面大约100多单,我一共挣了3万多元。发展一个人能得到1000元,发展二个人我能得到5000元,这叫 “碰对奖”,下线再发展下线,我还可以有奖励,也就是“层级奖”,“推荐奖”。董某某介绍云数贸公司的AB股在2015年8、9月份就能上市,现在发行的是C股,公司有没有发行股票的权力我也不知道。公司就是卖原始股,没有别的东西,每个人都发展下线,挣提成,公司没有什么产品。我发展下线的钱都交给董老师,也有的交给崔某甲,再由崔某甲交给董老师。我们挣的“碰对奖”、“层级奖”、“推荐奖”都是董老师发的,钱都家用了。又供述我还发展了我女儿、女婿,但他们都不知道,钱是我交的,徐秀田的一万元我帮助买的,钱交给董某某了,打到哪个帐户我不知道,是董某某或崔某甲打的款。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董某某对其供述有异议,认为总计参与传销的人员100余人,在传销活动中得3-4万元,以前供述得30-40万元是虚拟币。被告人崔某甲对其供述有异议,认为自已在传销活动中得21万虚拟币,下面有1000多单,但多少人不知道。
本案关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传销资金数额及犯罪所得等相关问题,于2016年4月29日建议公诉机关予以补充侦查。
2016年6月2日,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宽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补充侦查说明:1、经查询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宁夏云数贸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有注册,法定代表人为马文力,工商注册号为640100200158180。注册地点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西侧澳海清河坊24号楼11号营业房。2、董某某与崔某甲供述其所得钱为虚拟币,由于云数贸的网站现已关闭,无法核实。3、根据崔某甲的笔录口供,进入云数贸的网站,获得口令以及用户名,云数贸网站的关系图显示其名下有1341人,根据其用户名和密码,可以获取其传销人员资料。联系这些传销人员时,这些传销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不承认参加云数贸,无法核实。4、董某某将参与传销人员的资金通过网银汇入的账号LOH AH ×××,其转款情况调取银行的明细已经在卷宗里。5、卷宗四、五册中的传销人员关系图是根据崔某甲的笔录口供,崔某甲提供的网站网址、用户名、密码,进入云数贸网站提供截图获得,联系这些传销人员时,这些传销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不承认参加云数贸,无法核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崔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云某某没有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会员700余人,所提供的证据为传销人员关系图,由于公安人员在对关系图中传销人员核实时,这些人员不配合或者不承认参加云数贸,具体人数无法核实,即这700余人未能查证属实。根据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实,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有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字加入云数贸进行传销活动,有用家人名字参与传销活动,还有多个重名的传销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发展会员700余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证人王某甲、崔某乙、李某甲、郭某甲等证实了其参与传销活动的上线及下线,通过证人证实,本案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核实一百余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以推销云数贸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云数贸原始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为传销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崔某甲、云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崔某甲、云某某认罪,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某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崔某甲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适缓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崔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英烈
人民陪判员殷程卓
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