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4月7日以榆检刑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书决定书,对丁某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某乙(另案处理)及本村村民陈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 000.00元。案后,被告人丁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丁某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赵某某(另案处理)、本村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30 00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丁某乙、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丁某乘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分三次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每次人民币15 000.00元。涉案金额共45 00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某乙(已判刑)及本村村民陈某某(已判刑)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 000.00元。丁某乙和陈某某已将所得赃款上缴财政部门。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4月29日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委员兼房管员丁某主动到榆树市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交代在2012年危房改造期间,伙同丁某乙、陈某某合伙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 000.00元的犯罪事实。
2.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及土桥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土桥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进账的相关情况(519万元)。
3.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名细证实,户名陈玉军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15 000.00元。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
5.中共榆树市土桥镇党委证明证实,同案丁某乙在2012年度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
6.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规定。
7.土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明细表证实,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各户发放明细情况,其中长德村1组陈玉军补助款人民币15 000.00元。
8.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陈玉军危房改造档案。
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丁某乙、陈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二人到案后已将所得赃款上缴财政部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乙证言证实,我从2005年至现在任土桥镇长德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2012年我任职期间,我们村的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我,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耿长河,治保主任是赵某某,会计是刘宏伟,房管员是丁某。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我们村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 000.00元,他家原先的房子没有拆掉,直接申请的危房补助,盖的新房子,他家原房子现在是一间半的连脊房,连脊房一共是四间,我哥丁某丙住两间半,他的一间半连脊房换给我哥了,我哥在院里给了他几垄地,面积大约是60平方左右,现在四间房都是我哥丁某丙住着。我听说检察机关对全市危房进行了清查,我感觉到将来会出问题,所以我主动来检察机关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我,丁某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手续都是他办,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我负责把关,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我授权给丁某由他负责。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会计那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丁某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们业务员找我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我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 00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 00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长德村一共有10户危房改造。
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长德村1组陈某某找到我,说他今年也想盖房子,也想得点政府补贴,我说你跟我哥丁某丙住的是连脊房,而且房照也是我父亲的名,你家的房子也不能拆,要拆我哥的房子怎么整,他说不行就把我旁边的豆腐房拆掉,我说你拆掉豆腐房也不符合规定,陈某某说那怎么申请,我说不行就以我哥和你们俩共同居住的四间房来申请,用这房做房屋改造前照片,到时候让丁某给你整个假的房照得了,把你的一间半房卖给我哥得了,具体多少钱你和我哥去商量,虽然咱们这么做是违反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政策的,但是一个是我哥,你跟我的个人感情也不错,两边我都得维持,陈某某听我说完他也就同意了。我又说具体业务你就去找丁某得了,我跟丁某说一声,最后我给你报上去。之后陈某某去找的丁某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我授权丁某在陈某某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签的字。陈某某盖完房子就从连脊房子搬到新房子,我哥给了他几十平方的土地,就顶他的一间半房了。2013年1月份补贴款下来了,陈某某得到了15 000.00元的补贴。事情就是这么个经过。我和丁某、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我和陈某某是同村,而且关系一直很好,所以我就先提出来了,想在经济上帮帮他。(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我哥丁某丙和陈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陈某某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陈某某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陈某某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陈某某。(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丁某给陈某某造的假房照。我哥丁某丙不知道陈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他也不懂他也没盖房子,用土地换陈某某房子的事也是我做主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的字是我授权丁某签的。危房改造的事先踏查和验收都是丁某负责的,但是我得知道每户的具体情况。上级机关没有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都委托我们村里负责了。陈某某得到补贴款了,他没有给我什么好处。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来投案自首,我和我们土桥镇长德村的书记丁某乙还有房管员丁某共同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5 000.00元。是在2012年的上旬,我听说我们土桥镇今年有危房改造补贴项目,危房翻建国家给补贴15 000.00元,我就想借着机会在我家前院盖一所新房子,我就跟丁书记说了,丁书记说行,你的老房子卖给我哥得了,你的连脊房不符合规定,另外也拆不了,到时候你俩去商量多少钱,你去找丁某办具体业务,到时让丁某给你整个假房照得了,其他的不用你管了,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就找到丁某,丁某说书记都跟我说了,你拿500.00元钱我给你办个假房照得了,我就给了丁某500.00元钱,其他的事情就不用我管了。新房子盖完后我就搬到新房子去住了,丁某丙给了我几根垄的地算是和我换房子了。大约在2013年的中旬,补贴款15 000.00元钱下来的,就是这个经过。我伙同丁某乙、丁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我们书记丁某乙提出来的,因为我俩一直很好而且是亲戚,他想帮帮我,而且我的一间半连脊房没有房照,不符合规定。(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丁某丙和我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我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我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我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我本人。(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丁某给我造的假房照。我家盖房子的过程中,我没看见过别人进行过事先踏查和事后验收,我就看见丁某一个人了。房屋补贴款我得到了。其他人不知道我申请危房改造造假的事,就我和丁某乙、丁某知道,我没和任何人说过这事。丁某乙、丁某帮我申请危房改造我没给他们什么好处。我和丁某乙、丁某没有什么恩怨或者经济纠纷。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土桥镇副镇长,土桥镇长德村有一户户名叫陈某某的伪造档案骗取危房补贴款15 000.00元的事我不清楚,是检察机关找我我才知道的。我身体不好平时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这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别人是否清楚这事我不知道。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榆树市土桥镇乡建管理规划员助理,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刘某甲证实的内容一致。
5.证人丁某丙证言证实,我认识丁某乙和陈某某,丁某乙是我弟弟,他是我们长德村的书记,陈某某原先和我住东西屋是邻居。陈某某现在在我家前院新盖的房子里住。陈某某买我家房子有十几年的时间了,我家房子一共是四间连脊房,他买了我家东边的一间半以及两间小豆腐房,一共是卖给他5 000.00元钱。陈某某搬走后他的一间半房归我了,我给了他几根垄土地大约几十平方米,就算交换了。交换房屋的事是我弟弟丁某乙做的主。陈某某盖房子得没得到补贴我不知道。陈某某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经过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家也没盖过房子。当时我弟弟丁某乙说换我就换了,别的事我也没问。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丁某供述,我从2011年中旬至2013年年初任长德村村委会委员、房管员。2012年在我任职期间,我们村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丁某乙,负责村里全面工作,房管员是我。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我们村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 000.00元,他家原先的房子没有拆掉,直接申请的危房补助,盖的新房子。是书记丁某乙告诉我帮助陈某某申请的,并且跟我说虽然这么做违规但是咱们也得维持,我也就同意了。陈某某家原房子现在是一间半的连脊房,连脊房一共是四间,是我们书记丁某乙的亲哥丁某丙住两间半,他的一间半连脊房换给丁某丙了。陈某某盖完新房就搬到新房住了,丁某丙在院里给了他几垄地,面积大约是60平方左右,现在四间房都是丁某丙住着。我听说检察机关对全市危房进行了清查,我感觉到将来会出问题,所以我主动来检察机关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丁某乙,我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手续都是由我办,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我们书记丁某乙负责把关,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书记丁某乙授权给我负责代签。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我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找我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书记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 00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 00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长德村一共有10户危房改造。
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书记丁某乙跟我说,陈某某说他今年也想盖房子,也想得点政府补贴,陈某某原来的房子和他哥丁某丙是连脊房,也不能拆,而且房照也是他父亲的名,你按照正常程序给陈某某申请吧,到时候你给陈某某弄个假房照,报上去得了,我看书记既然这么说了我也就同意了。后来陈某某直接找的我办理的手续。我跟陈某某说书记都跟我说了,我到时候会帮助你整个假房照,后来陈某某给我拿了500.00元钱我给他做了一个假房照,办完手续后书记让我在审批表上签的字,然后把档案就都报到镇里了。大约在2013年年初补贴款下来了,就是这么个经过。(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丁某丙和陈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陈某某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陈某某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陈某某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陈某某。(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我给陈某某造的假房照。丁某丙不知道陈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他也不懂他也没盖房子,用土地换陈某某房子的事也是丁某乙做主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是丁某乙给我授权签的字。危房改造的事先踏查和验收都是我负责的,但是我得把每户的具体情况向书记汇报。上级机关没有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都委托我们村里负责了。陈某某得到15 000.00元补贴款了,他没有给我什么好处。
二、被告人丁某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赵某某(另案处理)、本村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30 000.00元,伙同赵某某套取15 000.00元,伙同吴某某套取15 000.00元,其中丁某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10 000.00元和8000.00元,赵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 000.00元,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 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和同案吴某某将所得赃款上缴财政部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匿名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5日以丁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对丁某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土桥派出所民警在土桥镇长德村二组丁某家将丁某抓获。
3.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刘某乙、赵某某危房改造档案。
4.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赵某某、刘某乙的银行卡存款明细情况,均体现各收到人民币15 000.00元钱。
5.非法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及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丁某已将涉案赃款25 000.00元其及同案赵某某已将涉案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财政部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德村治保主任,丁某是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人员。2012年年初的时候,有一次在村办公室我和丁某唠嗑,我和他说我想换窗户套子,你看看有啥办法没有整俩钱,丁某当时说别的办法没有,现在就有危房改造补贴款,申请一户危房国家给补助15 000.00元钱,我看看能不能研究,你等着听信吧。2012年秋天的时候,当时我正在我家院里卸玉米,丁某和一个姓苏的男的(照像的)找到我,丁某对我说你不是换窗户框了吗,你把户口本、房照给我,我给你整俩钱。我问他能给多少钱,丁某说能给三千两千的,我说那行,然后我就把房照、户口本、身份证给他了。丁某让我找个房子照相,就领着他们到我家西南角的赵喜凡家的草房前照了一张相,又在王景成家新盖的瓦房门前照了一张相,这两张照片都是我站在房子前手里拿着一张白纸,上面写着我的名字(赵某某),因为我知道我家的房子就是换了窗户框,不属于翻建盖房,政府不会给补贴资金的,只有危房改造才能享受到政府的15 000.00元钱,赵喜凡家的房子是危草房,王景成家是新盖的瓦房,所以选择这两家照相更符合标准。照完相后,丁某就走了。以后的事都是丁某办的,我就不知道了。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复印件)的农户签字赵某某不是我本人写的,档案中主要建筑材料采购清单也不是我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中乙方签字的赵某某也不是我本人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中的签字赵某某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就提供给丁某我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主页。一直快到春节的时候,丁某给我打电话说房子的补贴钱下来了,让我拿粮食直补折到光明信用社支钱,然后我和丁某我俩一起去光明信用社一起支出15 000.00元钱,我留下5 000.00元,给丁某10 000.00元。我家换窗户框花了大约四千元钱。丁某冲我要户口本、身份证、房照,我知道他是要通过我家的这些东西骗取政府的补贴资金。丁某给我的5000元钱让我花了,具体干什么花我记不清了。
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丁某是我丈夫,我家住的房子是砖瓦房,是我家十多年前盖的。2012年4月份我家没有进行过危房改造,也不是农村低收入家庭,我没向政府申请过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吉林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不是我填写的,户主姓名刘某乙的名字也不是我填写的,“农村改造申请书”也不是我写的,申请人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我没填写过“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我也没向政府提供过身份证和户口本。2016年6月份,我没和土桥镇政府签订过“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上刘某乙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在榆树市住建局调取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不是我家所住房子的产权证,农户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这三照片上的人是我。这三张照片都是我2012年秋天丁某的外甥姑爷苏二波照的,当时我在吉林打工,我接到我丈夫丁某打来的电话让我回家一趟,替吴大伟家在房前照张相,我问丁某照相干啥用,丁某说啥也不用你管,回来照相就行,我说让吴大山家人自己照呗,丁某说吴大山家以前盖过房子,现在再盖房他家人不可以再照了,我知道我家没盖房子,我丈夫让我替吴大山家照片我就照了,我就以为我帮帮忙,我俩家关系不错,我就帮着顶个名了,我不知道是不是骗政府,其中改造前和改造中的照片是同一天照的,改造后的房子是两个多月后照的,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农户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我在我屯韩起家的房前照的,改造中照片是我在我屯吴大山家正在施工的房前照的,改造后的照片也是在我屯吴大山家建好的房前照的。后来我从吉林回来在屯里唠嗑时,有人说新盖房子政府能给15 000.00元钱,我才知道危房改造得15 000.00元钱,丁某取回钱后和我说替吴大山家危房改造顶名,吴大山给好处了,给了我5 000.00-6 000.00元钱,具体给多少钱也没问,丁某在哪家银行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钱他花了一部分,干什么用了我也不知道,剩下的给我大约3 000.00元钱。这钱让我填补家用了,我现在知道我替吴大山家顶名是一种欺骗政府的行为,这钱我家不应该得。
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丁某是我们长德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人员,是村干部。2012年中旬的时候,我在我家前院盖了一个门房,丁某听说后就找到我跟我说现在国家有危房改造补贴政策,一户国家给补助15 000.00元钱,问我想不想要,我说当然想要了,我说房子都盖完了,另外我也没有危房,那还能整吗,丁某说没事我有办法,到时候我就给你用我媳妇名做一套假手续就行了,到时候钱下来打进我媳妇卡里,取出来后我留一部分,给你一部分,我说行,你咋办咋是吧,后来丁某怎么用他媳妇名办的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大约在2013年春节前离过年也就几天的时候,丁某到我家给了我7 000.00元钱,说钱下来他留8 000.00元给我7 000.00元钱,我说行。我和丁某是一个村的,关系挺好,所以他就给我办了,是丁某主动找的我,我没和我家里其他人说过这件事,我得的7 000.00元钱用于生活花销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丁某供述,我从2011年中旬至2013年年初任长德村村委会委员、房管员。2012年在我任职期间,我们村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丁某乙,负责村里全面工作,房管员是我。2012年我套取了两户危房改造补贴款,一户是赵某某,2012年初的一天,我们村的治保主任赵某某在我们村里办公室和我唠嗑,说他想把他家的窗户套子换了,我就跟他说现在国家有危房改造补贴政策,申请一户危房改造国家给15 000.00元的补贴,但是前提得是有危房和翻盖,你换窗户套子肯定是不符合规定了,到时候我给你做个假手续报上去,国家就能给15 000.00元钱,到时候钱下来咱俩互相分点,当时赵某某就很高兴的同意了,后来赵某某领着我在赵喜凡家的草房前照的改造前的照片,在王景成家的新瓦房前照的改造后的照片,之后我向他要了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帮他做了一套假档案,档案中的书记签字和镇长签字都是我签的。大约在年末时15 000.00元钱打入赵某某的补贴折子里了,我们一同去光明信用社取的钱,他给了我10 000.00元钱,他自己留下了5 000.00元钱。
另一户是吴大山,大名叫吴某某,吴大山在2012年初的时候想再盖一所新房,他跟我说过这事,后来国家的危房发行补贴的政策下来了,我就跟吴大山说,国家危房发行给15 000.00元的补助,你想不想得点,吴大山说那感情好了,但是我没有危房怎么办,我说你不用管了,到时候我给你做一套假手续就得了,吴大山说那你就全权给办了吧,我就不出面了,我说行,之后我就给我爱人刘某乙打电话让她回来替吴大山家盖房照个照片,当时我媳妇问我照片干啥用,我没跟她说干啥用,就说让她回来替吴大山家盖房照照片,这事不用她管,也不用问。我就用我爱人刘某乙的身份证给他办了一套手续,房屋改造前的照片是在韩起家的草房前照的,房屋改造后的照片是在吴大山家新盖的房子前照的,我们书记和副镇长的签字都是我代签的,补贴钱下来后我就拿着我媳妇的补贴折把15 000.00元钱取出来了,我回家后去了吴大山家,给他7 000.00元钱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剩下的钱我自己留下了,我得的这些钱都正常生活花销了。因为我是村里的房管员,负责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所以我利用我的职务之便才能套取到补贴款。土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对两户危房进行核实。后来钱下来刘某乙才知道她替吴大山家盖房照照片是骗取危房改造补贴钱。我得的好处费没有给过我媳妇。我给吴大山办相关手续光房照就花了4 000.00-5 000.00元,我在土桥镇政府土地所找的张伟,我把钱给张伟了,张伟给我整的房照,我也不知道张伟给我办的房照是真是假,其他的也花了一部分钱,总之15 000.00元钱的补贴款我留了大约一半。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丁某均无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协助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第二起指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其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将套取的赃款退还,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案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丁某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款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三十七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