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凯与谢蝴蝶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1:02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820号 |
原告张凯,男, 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涛,河南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谢蝴蝶,女, 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凯与被告谢蝴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凯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1日生育一子张XX。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受到很大伤害,已经没有共同语言。2011年3月,我们俩吵架之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熙诺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谢蝴蝶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抚养儿子张XX,并且我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7月1日生育一子张XX。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3月原、被告生气吵架后,被告单独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儿子,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生气、吵架,且从2011年3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张凯提出离婚,被告谢蝴蝶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张熙诺,且均愿意自己承担抚养费。因原、被告之子张熙诺从小就跟随原告张凯及其家人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凯与被告谢蝴蝶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XX由原告张凯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光 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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