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晓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8:49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0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晓伟,男,3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晓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21时43分,被告人牛晓伟醉酒后驾驶豫NDF013号小型客车,沿香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州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追尾撞在同方向行驶的吕ⅩⅩ驾驶的豫N00600号轿车后方,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牛晓伟血液酒精含量为380.0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晓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吕ⅩⅩ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协议书、身份证明等其它证明证实。足以认定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晓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晓伟肇事后逃跑,系有逃逸情节。被告人牛晓伟犯罪后,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晓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