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良海与黄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4:3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再终字第29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良海,男,193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可星、申惠文,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鑫,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訾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良海与黄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胡良海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良海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1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胡良海及委托代理人赵可星、申惠文,黄鑫的委托代理人訾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