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凤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6:0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8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凤亮,男,55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李凤亮酒后驾驶豫N-AA533轿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海驾校门口处,与王Ⅹ驾驶的豫NA0806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凤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凤亮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亮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Ⅹ的证言、理化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凤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凤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凤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