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冯卫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5:0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1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军,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自力,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冯卫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卫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友,被上诉人刘自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均认可冯卫军应支付刘自力工程款24487.1元和“一楼外楼梯没有织,二楼柱子没有织,四楼楼梯没有拆,混凝土跑模等未施工”,“一楼外楼梯没有织,二楼柱子没有织,四楼楼梯没有拆,混凝土跑模等未施工”部分工程量是否予以扣除以及扣除多少工程款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2、二审期间,双方均同意对施工部分的质量进行鉴定,对上述情况应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明 建 文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美 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