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与被告张二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11
原告王卫与被告张二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08:32:36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王卫,女

被告张二磊,男

原告王卫与被告张二磊离婚纠纷一案,王卫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张二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3年5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卫、张二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卫诉称,与张二磊在2002年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办理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与张二磊婚前了解很少,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常发生争吵,张二磊经常对自己实施暴力殴打,一直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张二磊整日无所事事,不去挣钱,不能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张二磊婚前隐瞒患有癫痫病,虽经过几年治疗,病情没有一点好转,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张二磊离婚,婚生长女张雨晴随自己生活,不让张二磊承担抚养费,婚生长子张雨晗随张二磊生活,自己承担每月抚养费300元。

张二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与王卫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夫妻感情好,没有对王卫实施暴力殴打。自己患有癫痫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婚前王卫也知道自己患病。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份王卫和张二磊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农历1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长女张雨晴2003年农历9月11日出生,在长垣县魏庄镇茅庐店村小学上学,婚生长子张雨晗2008年1月27日出生,在长垣县魏庄镇茅庐店村幼儿园上学,现均随张二磊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时有生气吵架,2013年5月2日王卫与张二磊发生争执后,不回家居住。张二磊从小患有癫痫病,现仍未治愈,时有发病。

另查明,王卫和张二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本院认为,王卫与张二磊结婚已有十年之久,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有2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磨擦不可避免,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王卫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对王卫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卫与张二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明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   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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