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工业大学因秦继超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31:0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48号 |
河南工业大学: 你单位因秦继超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1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1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秦继超请求依法撤销河南工业大学作出的河工大校学处字[2011]028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经复查,本院认为:秦继超在国家四级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被发现后,认错态度较好,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办法为暂停该项考试一至三年,河南工业大学直接给予秦继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明显偏重。且从程序上看,河南工业大学提供的辅导员的谈话记录上没有秦继超的签名,陈述、申辩登记表上没有校方人员的签字,原审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处理决定经过校长会议研究,再审中河南工业大学提交的证明其程序合法的证据应不予认定,因此河南工业大学作出对秦继超开除学籍的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