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宋玉芳与被告乔明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24:07 |
|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867号 |
原告宋玉芳,女 被告乔明轩,男 原告宋玉芳与被告乔明轩离婚纠纷一案,宋玉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乔明轩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3年5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乔明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玉芳诉称,与乔明轩在2002年经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相互不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结婚十年来,乔明轩从没有对家庭尽到责任和义务,经常参与打牌赌博,因为赌博,乔明轩将家里的东西都卖光,甚至连口粮都卖掉,经多次劝说,一切都徒劳无功。乔明轩也不管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还经常恐吓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乔明轩的所作所为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婚姻已走到尽头。诉请法院判令与乔明轩离婚,婚生长子乔硕堂随自己生活,婚生次子乔本堂随乔明轩生活,抚养费自理。 乔明轩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农历12月份宋玉芳和乔明轩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8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1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长子乔硕堂2003年5月27日出生,现随宋玉芳生活,在长垣县恼里镇中心小学上学;婚生次子乔本堂2005年3月26日出生,现随乔明轩生活,在长垣县恼里镇龙相村小学上学。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时有生气吵架,2012年3月8日宋玉芳和乔明轩发生矛盾后,宋玉芳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后,乔明轩表示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宋玉芳和乔明轩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本院认为,宋玉芳与乔明轩结婚已有十年之久,且婚后生育有2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磨擦不可避免,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宋玉芳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对宋玉芳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宋玉芳与乔明轩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玉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相军 审 判 员 刘明亮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