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文亮与张兰花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22:45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473号 |
原告王文亮,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兰花,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文亮与被告张兰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亮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12月15日生育儿子王鹏飞。因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同居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0年二人又一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12月15日生育儿子王鹏飞。因同居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198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事实婚姻。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需要二人共同培养和呵护。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儿子,但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从2000年离家出走,十多年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亮与被告张兰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力平 审 判 员 谢廷选 陪 审 员 李清枝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