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宏学诉杨毛刚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2:50:51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166号 |
原告杨宏学,男,1941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秀芬,女,194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毛刚,男,193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宏学诉被告杨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东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秀芬、被告杨毛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 宏学现金伍仟元正 (5000元正) 借款人杨毛刚 2008年2月4日”。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该借款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借条为证,据此,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返还该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宏学借款五千元。 如果被告杨毛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杨毛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贺东方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祖研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