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锋敏与王应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1:27:20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秘书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1092号 |
原告杨锋敏,女,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王应超,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 原告杨锋敏与被告王应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传票传唤被告王应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锋敏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嗜赌成性,常常吵架,后经亲友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执迷不悟,把责任田多次抵押借高利贷赌博,让我受到极大伤害。无奈于2010年11月只好分居。2012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我撤回起诉。在这半年的生活中,我们没能和好,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奈我再次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抚慰金2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愿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 被告王应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双方经常生气,为此2010年11月夫妻分居至今。2012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5月15日原告再次起诉。结婚时原告带有陪嫁品,庭审中原告请求自愿放弃。原告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被告迷恋赌博,且不听劝阻,造成夫妻间矛盾逐渐激化而长期分居。特别是2012年原告向本院起诉,撤诉后,在法定的6个月期间,被告未能沉思反省,和睦家庭对个人和子女及社会的重要性。执意孤行,不与原告主动认错和好,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导致原告再次起诉。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自愿向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本院照准。原告的陪嫁品虽属个人婚前财产,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这是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锋敏与被告王应超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杨锋敏每月支付给被告王应超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13年5月份起支付,每月的10号为支付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喜儒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