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斌与朱果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1:22:37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613号 |
原告杨志斌,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朱果果,女,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杨志斌与被告朱果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果果在公告期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订婚,2006年11月9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8月2日生一子取名杨某。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双方无感情可言。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另外,被告之弟借我现金1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之弟一并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8月2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4月,被告与原告家人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杨某,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了解,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有子女,但原、被告双方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又长期外出分居生活,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杨某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其请求应予支持,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原告自理,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另案起诉。原告杨志斌称被告之弟借其1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志斌与被告朱果果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杨某由原告杨志斌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杨志斌自理。 三、驳回原告杨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果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根 周 审 判 员 李 喜 儒 人民陪审员 杨 佳 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佩 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