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鲜密与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1:07:29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1059号 |
原告王鲜密,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香,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鲜密与被告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或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鲜密的起诉。 受理费1210元退还给原告王鲜密。
审 判 员 金根 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慧 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