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渲蕻诉李江林、李心锋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0:39:10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597号 |
原告张渲蕻,女,1972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林,男,1973年8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心锋,女,1971年9月20日生。 原告张渲蕻诉被告李江林、李心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渲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现、被告李江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渲蕻诉称,被告做铝矿石生意,2009年底,我交给被告李江林50000元现金买铝石,被告一直没有供货,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同意退款,并于2012年8月18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江林辩称,我不欠原告50000元。原告所述我收到的50000元是我与原告的丈夫曹战军、王麦娃、张延伟四人合伙做生意的入伙款,该50000元已买成矿石,由合伙人张延伟拉走,原告所持50000元欠条是原告逼迫我所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渲蕻与被告李江林认识。2010年元月18日,原告的丈夫曹战军给被告李江林现金50000元用于购买铝矿石,被告收款后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的丈夫供货,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2012年8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渲蕻现金50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以该款是原告的入伙款,欠条是原告逼迫所打为由不同意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撤回了对被告李心锋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收到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李江林收到原告张渲蕻的丈夫购买铝石款50000元,有被告李江林出具的收条为证,因被告没有供货,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江林应当偿还。原告张渲蕻要求被告李江林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江林的答辩意见,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渲蕻现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渲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江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国 卿 审 判 员 毛 光 辉 人民陪审员 刘 亚 峰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红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