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方元申请宣告王玉玲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0:56:22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汝民初字第1819号 |
申请人毛方元,男。 申请人毛方元申请宣告王玉玲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妻王玉玲于2008年患抑郁症,同年6月15日晚上11时外出去桥沟村亲戚家不慎丢失,4年来,渺无音讯。2008年6月21日9时42分,向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报案,后仍下落不明至今。故请求法院宣告王玉玲死亡。 经查:王玉玲,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大庙村11组,与申请人毛方元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5月13日登记结婚。王玉玲于2008年患抑郁症,同年6月15日晚上11时外出去桥沟村亲戚家不慎丢失,4年来,渺无音讯。2008年6月21日9时42分,申请人毛方元向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报案,后仍下落不明至今,王玉玲下落不明已满4年。2012年7月17日,申请人毛方元向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王玉玲死亡。后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公告,于2012年8月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寻找到王玉玲。以上案件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汝州市陵头镇大庙村民委员会证明、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证明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玉玲下落不明已满4年,该案件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汝州市陵头镇大庙村民委员会证明、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玉玲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国 强 审 判 员 杨 书 水 人民陪审员 陈 和 平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俊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