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胜故意伤害与雷胜、胡浩、鲁正兵寻衅滋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0:49:21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罗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胜,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6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富,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胜,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0月1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1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浩,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0月1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1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正兵(曾用名鲁大兵),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胜、胡浩、鲁正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胜及其辩护人李大富,被告人雷胜、胡浩、鲁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在罗山县城关镇“金色年华”KTV门口,被告人张胜、雷胜、胡浩等人无故殴打朱某等人,被告人张胜持刀将朱宝基捅伤。朱某被捅伤后在罗山县中医院医治,被告人张胜、胡浩、鲁正兵又开车追撵至该院,并随意殴打他人。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外伤属重伤范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胜、胡浩、鲁正兵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故意伤害朱宝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称其不是无故殴打他人,是因为此前被害人朱某的朋友将鲁正兵的熟人打了,双方有矛盾。 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张胜属于防卫过当,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对张胜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雷胜、胡浩、鲁正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在罗山县城关镇“金色年华”KTV,被告人张胜(该KTV工作人员)遇到随朋友前来该KTV消费的被害人朱某,因此前朱某曾与被告人张胜、雷胜、鲁正兵等人有矛盾,张胜与朱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雷胜、胡浩(均为该KTV工作人员)亦参与了与朱某的厮打。厮打中,张胜持刀将朱某捅伤。朱某受伤后被朋友送到罗山县中医院治疗。被告人鲁正兵(该KTV业主之一)赶到“金色年华”KTV后,纠集张胜、胡浩等人持木棍追撵至罗山县中医院,随意殴打朱某在场的一些朋友等人。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外伤系锐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侧腹部刀刺伤进腹腔,致腹腔出血,腹膜后血肿,肠系膜破裂,腰肌部分断裂,后行手术治疗,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在本案审理中,2013年7月2日,朱某与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自愿赔偿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朱宝基对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2011年10月21日陈述:我外号小眼,又名李安。在10月20日夜晚10点半左右,因为朋友过生日叫我过去吃饭。吃完饭后,我和我女朋友张某、季某三个人坐车来到罗山“金色年华”KTV去玩。在大厅站着的张胜和胡浩两个人看见我进来,张胜上来就把我衣服抓住说:“小眼,咱们出去说个事”。我当时想我是来玩的,和张胜、胡浩都认识,他们不会动手打我,我就说不出去,张胜和胡浩就抓住我的衣服,用拳头打我,我也还手打他们,季来喜就上来脱架,这时“金色年华”KTV里的雷胜和服务生都过来了,动手打我和季某。我们一起吃饭的几个朋友这时也到KTV来了,我们双方就都动手打起来了。我把张胜按倒在“金色年华” KTV的大厅沙发上,张胜就从裤腰上抽出刀子朝我的腹部捅了一刀。我当时就喊痛,我就起来了。当时就发现我的肚子上全是血,捂都捂不住。这时季某和我就往外跑。李老五开车过来把我和季某送到中医院治疗。然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是在前几天和“金色年华”KTV的老板鲁大兵抬过杠。当时参与打架的我这边我只知道有季某和我,别的人我没注意,对方有张胜、胡浩、雷胜,后来“金色年华”KTV的服务员都来了。我们双方都是拳打脚踢的,打的场面很乱。我和季某都没有掂东西,对方的张胜、胡浩、雷胜都掂有刀子。他们掂的都是那种折叠的小匕首,他们打完架都将刀子带走了。我一共被捅了四刀,季某的右手臂被捅伤了,别人有没有受伤我就不清楚了。我左腰部的一刀是张胜被我按在沙发上时捅的,我到医院才知道被捅了四刀,当时我就看见胡浩、雷胜、张胜三个人掂刀子捅我。 2、证人季某2011年10月21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夜晚大约10点左右,我和小眼、我妻子和儿子坐出租车到“金色年华”KTV去玩。我和小眼两个人刚下车走到门口准备进门时,从大门旁边过来一个穿白格子上衣20多岁平头男子,上来就把小眼衣领抓住,掐住小眼的脖子,当时我也没听清他们两个说什么。就看见小眼和那个穿白格子上衣20多岁的男子动手打了起来,他们刚打起来从“金色年华”KTV里面又冲出三四个年轻男子出来,就动手打小眼。我看见小眼被打,就上去帮忙。这时那帮人就动手打我和小眼,这时我听见打我们的人喊:“你们都出来给我打”。这时又出来几个穿制服的服务生也动手打我两个,跟我们一起来的张某等人也来了,就上来帮我们。当时打架的场面很混乱,我们相互动手打在一起,正打着就看见小眼的牛仔裤上全是血,我就赶紧把小眼拉着跑,对方的人看见小眼受伤了也都跑了,我和小眼就坐车到中医院,我和小眼在中医院三楼缝针治疗时又有一帮年轻男子冲到医院换药室内又把我们的人打了,还把一名护士打了两棍,打完之后他们就跑了。 3、证人李某甲2011年10月25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夜晚11点多,我朋友易某过生日请我们吃饭。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金色年华”KTV喝酒。我就骑电动车带着李涛到“金色年华”V01房间找到李某乙,当时易某和季某都在房间里。一会儿朱某打电话问我在哪个房间,我就从房间出来到KTV门口等他。三、四分钟的时间朱某就和他的女朋友张某坐出租车过来了。刚进KTV大厅,张胜就过来了,笑着给朱某说:“你不是想搞吗”?朱某说:“搞不就搞吗”。朱某刚到门口就被张胜摔倒了,并且用脚踢朱某的头。我就出去脱架拉张胜,这时房间的季某也出来到了门口。我拉张胜时发现雷胜也在动手打朱某,雷胜当时就对朱某拳打脚踢的,我就赶紧过去拉张胜,季某过去拉雷胜,张胜就骂我,季某拉雷胜也被雷胜撵走,还被雷胜踢了一脚。这时朱某就爬起来扑到张胜身上和张胜两个人互相拳打脚踢。他们打有一两分钟,又从KTV里面出来两三个人,我只认识胡浩。这三个人出来后,张胜就指着我和季某说:“给我打”。当时就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将我拉住了,胡浩过来一脚将我踢倒了,我起来后张胜就过来朝我的头拍了几下,我用手挡了三四下,张胜还在我头上拍了五六下,然后又转身打朱某。他过去时我看见张胜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匕首,当时朱某正被人围住,张胜就乘机用匕首朝朱某左腰部捅了一刀,又用匕首捅我弟李某,我弟躲过去了,就把季某的右肩膀划了一下。我用手摸我的头,发现全是血,王建就骑电动车把我往医院送。我看见季某和朱某也上了一辆白色轿车去医院。我到中医院时,朱某和季某已经在中医院住院部三楼。我就看见朱某的肚子上全是血,左边的伤口上也有裂口,不知道是怎么弄的。我们正在换药室内治疗时,张胜和胡浩又带了十多人掂着棍子冲进来打我们的人,当时我和易响就跑出去了,我跑到医院走廊时,张胜又追上来朝我头上打了一棍,后来还有一个掂木棍的20多岁的男子追上我,看见我满脸是血,再没动手打我了,转身就走了。张胜与朱某要搞一下的原因,是因为鲁大兵的事。那是一个星期前,我和迎春在尤店杜元搞水电安装时,鲁大兵、雷胜、张胜带了五六个人找到我们要带迎春走,朱某过来阻止,最后迎春跟鲁大兵走了,正好10月20日朱宝基又在“金色年华”KTV碰到张胜等人,他们就找茬打了起来。对方就是张胜、雷胜、胡浩,还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我这边就是朱宝基动手了,我们其余的季某、迎春、易某、李某、张某和我都没动手,我们只是脱架的。我看着张胜是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的是一把有20公分长的匕首。朱某的左腰被张胜捅伤了。 4、证人张某2011年10月21日证言:今天晚上22时左右,我在同学家吃完饭,我和李安两个人准备去罗山县“金色年华”KTV唱歌。我们坐车到“金色年华”门口准备进去的时候,里面出来好多人,开始打李安和他的玩伴。他的玩伴也正好走到门口,接着他们双方就开始撕打,中间又从里面出来一群穿制服的,好像是里面的服务员,他们双方也参加了斗殴,中间有个男子拿出一个刀子,开始捅李安他们。捅完后我们把李安他们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去了。李安他们在医院里包扎,缝针的时候,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又来了七八个人,拿着棍棒冲到医院把李安、护士打了,打完他们几个都跑了。当时情况混乱的很,我就看见李安被打了,还有护士被打了几棍。李安的腹部被捅了一刀,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手臂被砍伤,一个头部被砍伤。在医院打人的是在“金色年华”KTV打架的那批人。 5、证人陈某2011年10月21日证言:我小名叫迎春。今天夜晚十一点多,我和小眼、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一起到罗山滨河西路“金色年华”KTV去玩,我们一进去就被几个年轻人拦住了。后来我们吵起来了,就打起来,双方拳打脚踢,场面很混乱。正打着,我看见小眼身上流血了,我们就没打了,就将小眼送中医院包扎。正包扎时,又来了几个年轻人,拿着棍子,对我们拳打脚踢,他们打了就跑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其2011年10月26日证言:十月二十日,我玩伴易某过生日,我们吃过晚饭后,就想去KTV玩,刚到“金色年华”KTV门口,张胜、胡浩还有KTV的保安就把我们拦住了,然后张胜就拽着小眼的衣领说:“你不是想搞吗”?接着就打小眼,小平和季某就上去脱架,他们一群人也打小平和季某。张胜手里拿着一把小刺刀,往小眼的左边肚子上捅了几刀,接着又砍了小平的头上一刀,砍了季某右肩膀一刀。鲁大兵让保安接着上来打他们。我们看到小眼身上流血了,就赶紧将他送到中医院。我们在中医院三楼给小眼包扎的时候,张胜又找一群人来闹事,刚开始敲门我们没有开,后来他们把门踹开了,我看到他们手里拿着棒子和刀,张胜他们一进来就打人,对我们拳打脚踢,拿棍子乱打,把易某、小平、小平的弟、小眼的女朋友打了,还把医院的一个护士也打了。是因为我今年七月份将鲁大兵大哥的干儿打了,我们之间有点矛盾,鲁大兵要找我的事,小眼跟鲁大兵吵过嘴,所以后来要找小眼的事。那天在“金色年华”KTV找人把小眼打了。小眼是张胜捅的,我看到就他一个人拿着刀,其他人也没有拿刀,张胜拿的是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匕首,刀把是铁的,黑色的。 6、证人刘某2011年10月26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我过生日,晚上我和朱某(小眼)、小眼的女朋友、迎春、小平等几个玩伴在罗山大转盘附近吃饭,吃饭时李光宇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我过生,他给我在“金色年华”KTVV01安排了一个房间,让我过去玩,当时大概有九点多。还没有吃完饭我就先走了,直接到了“金色年华”KTVV01房间,房间里面就李光宇一个人,我们就在里面玩,这时小眼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金色年华”KTV,他说要过来玩。过了一会儿,雷胜过来了,我们碰了酒,聊了一会他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小眼的女朋友就到房间里面来了,说有人在KTV门口找小眼的事,我就和李光宇出去看看,到了KTV门口,我看到张胜拽着小眼的衣领子,他们在吵嘴,我就和小平上去脱架,这时KTV的服务员就将我和小平扯到一边了,雷胜一脚将小平踹倒了,我再回头看小眼他们,看到张胜将小眼按在地上,季某过来脱架,把张胜拉起来了,张胜就从右边裤子兜里掏出了一个黑色的东西,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小眼也从地上爬起来了,上去打张胜,张胜这个时候和季某撕巴,相互拉扯,雷胜和胡浩就上去打小眼,张胜也上去打小眼,我上去把雷胜抱着,不让他过去打小眼,雷胜就被我抱着没上去打了,我再过去脱其他人,张胜还有几个KTV的服务员在打小眼,把小眼按在地上打,还一边踢他,我就上去把张胜和KTV的服务员脱开了,我看到张胜手里拿着一个匕首的,小眼就从地上爬起来了,我看到小眼的上衣上全是血,一直流到裤子上去了。我就把小眼扶着往KTV门口的路边走,这时李某开车过来了,我就跟小眼的女朋友、小平、季某、王某把小眼扶上车,送到中医院。在给小眼处理伤口时,闯进来一群人,大概有八、九个,手里都拿着棒子,他们一进来就打我们。是因为前几天小平和迎春在罗山环城路外面的工地上搞水电安装,鲁大兵、张胜和雷胜还有一个胖子去找迎春的事,鲁大兵拿着刀要去砍迎春,小平拿着铁锹拦着并说要报警,鲁大兵就没打成,迎春就给小眼打电话,小眼就和我们过去了,鲁大兵要带迎春走,小眼不让带,就和鲁大兵发生冲突,到了二十号,我过生日在“金色年华”KTV玩,张胜把小眼拦住了,之后他们就开始打小眼。张胜他们把小眼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把张胜他们拉开时,我看见张胜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张胜把小眼按在地上,我把张胜拉开时,张胜手里拿把匕首,匕首上还有血,是张胜捅的。我看到张胜一个人拿刀,是一把十五公分左右长,刀把是黑色的匕首。 7、证人王某2011年10月26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24时左右,我和玩伴路过“金色年华”KTV,看见门口有一群人打架,我发现打架的有我表弟朱宝基,我上去劝架。朱某给我说他被捅了一刀。我跑去强行将朱某拉到一辆“中华”牌轿车,张艳和他玩伴开车把朱某还有一个肩膀被捅伤的人送到医院。小平、朱某,还有肩膀受伤的那个人在中医院三楼包扎,过有10分钟,从外面冲进来七、八个人,拿棍棒把我们围起来打,我护着头跑了。 8、证人李某丙2011年10月26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李某乙给李某甲打电话让我们到“金色年华”KTV唱歌。我们玩了一会,朱某的女朋友张某过来喊我们,说朱某在下面被人打了。我们包房里面的人都出来了,我是最先出来的。我到大厅时就看见张胜和朱某两人正在KTV门口吵,张胜朝朱某胸口拍了一下,朱某也拍了张胜的胸口,接着他们就在门口打起来了,两个人都是拳打脚踢的。他们两个刚一动手,在旁边的雷胜和胡浩也动手上去打朱某,他们三个人围住朱宝某。我就和季某、李某家三人过去脱架。当时我没动手,这些服务员就打朱某、季某、李某甲和易某四个人。我看见雷胜掂着一把约20公分长的小刀,冲到季某身边,朝季某的后背捅,季某躲过去了,刀子划在季某的右手臂上了。当时朱某还在和张胜对打,我就又去拉朱某,张胜就从他后腰部掏出一把约20公分长的小刀,上来就捅我,被我躲开了,然后跑到一边站着。张胜就用刀子朝正在和他对打的朱某左腰部捅了四刀。张胜看见朱某被捅伤后,站在一边没动手了,我就和季某、张某把朱某拖到一辆白色轿车上,我坐迎春的摩托车跟着朱某的车一起到了中医院。我们在中医院治疗时,过的有十分钟左右,又有八、九个人掂着长木棍冲到医院三楼的换药室打我们。打架的原因,我听李某甲说是因为前几天在工地上,鲁大兵带人到工地上去找迎春,还带有刀,要带迎春走,朱某、李某甲和鲁大兵发生争执的事情。我就看见张胜和雷胜两个人掂有刀子,都有20公分左右长,可以折叠的小匕首。朱某的左腰部被张胜捅伤了,季某的右手臂被雷胜用刀子划伤了,李某甲的头被胡浩打伤了。 9、证人徐某2012年9月21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10点左右,我和朱某坐车到了“金色年华”KTV,我们刚进里面, KTV一个20多岁的男子上来就把朱某的衣服扯住问:你就是“小眼”啦!朱某就说:是的呀!咋了!他们说话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这个瘦瘦高高的男子就用手臂把朱某的脖子一勾,就说:你出来。朱某就用手去打那个男子的手,他们两个人就动手打了起来。我就赶紧到KTV里面去喊朱某的朋友。等朱某的朋友出来时,我看见有好几个人都在和朱某动手打架,他们开始都是用拳头互打,当时朱某的朋友看见朱宝基被打,就上去帮忙,双方就打到一起了,打着打着就打到“金色年华”KTV门口外面了。在KTV门口,我就看见有一个男子掂了一把刀子捅到朱某身上,当时朱某的身上裤子上全都是血。我和朱某的朋友把朱某送到罗山中医院治疗。我们到中医院后,朱某在中医院住院部四楼的换药室治疗时,又有五、六个人掂着长木棍冲到换药室内,用木棍打朱某的朋友,当时朱某正躺在换药室的床上,这些人就没动手打朱某,医院的护士让这些人出去,这些人还把护士的手臂打了一棍,把护士打哭了,然后还把护士撵出去,继续打朱某的朋友,我当时扶着朱某,他们没打我和朱某,他们打了一会,把朱某的朋友都打散了,这群人就跑了。 10、证人丁某2011年10月21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夜晚10点45分左右,有三个受伤的男子来罗山县中医院包扎伤口,外面来人叫我们开门,我们没开,他们就把门踢开了,进来十多个2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棍子,进来就打人。他们拿棍子打这五六个送三个伤者看病的人,有个人拿棍子打人,那人一躲就把我打了两棍子,打着打着人都跑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拿棍子打人的人我不认识。 其2011年10月22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夜晚快11点,有三、四个青年孩送三个受伤的小青年到我们中医院三楼,当时我正在值班,我看到有一个头部受伤,有一个胳膊受伤,另外一个腹部受伤,我们到换药室后,值班医生陈明大给一个叫李安(朱宝基)的检查腹部伤口,陈医生说他伤口比较深,先给另外两个包扎,我只知道那个肩部受伤的叫季来喜,手胳膊是刀砍的,我正在缝伤口的时候,从楼道过来十来人,他们手中拿着木棒,就是1米多长的木棒,他们一脚将换药室的门踢开,我就听到有人说:就是他们。接着他们便抡起木棒对他们几个伤者和陪护的几个人进行殴打,我当时站在那里还被他们打了两棍子,他们打了一会便跑了,当时也没有啥人受伤。第二天我来上班的时候,还看到他们丢下的一个斧头。 11、证人李某乙2011年10月21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19时许,小眼给我打电话说刘义想过生日,让我定个包房晚上唱歌,23点20分左右,小眼的四个男性朋友来了,一会他们就在门口打闹起来,我劝他们都不听,老板说报警了,他们就跑出去坐着白色轿车跑了。太混乱了,看不清,好像都是拳打脚踢,后来听说有人拿匕首。胡浩的手被匕首扎伤了,小眼受伤了。 12、证人朱某基2012年8月20日证言:我弟弟朱某告诉我说他是在罗山“金色年华”KTV被张胜、雷胜、胡浩三个人打伤的,我弟弟还告诉我说,张胜、雷胜、胡浩三个人可能是被人指使的,因为我弟弟和张胜、雷胜、胡浩都认识,虽然我弟弟和他们三个人不熟但彼此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这个月10号左右,我弟弟在新罗高对面饭店里吃饭,被张胜看到了,张胜本人和另外一名男子把我弟弟架到饭店的一层,威胁我弟弟说去年他被打一事与他无关,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让我报警,我报了警后张胜等人都离开了那家饭店。还有就是这次事情后的三四天,我弟弟又在罗山帝都宾馆发现了张胜,当时我弟弟又让我报警,由于不知道是哪个房间所以就没有抓住张胜,派出所的离开之后有五分钟左右,我和我弟弟就看到张胜带着十几个玩伴从帝都宾馆电梯下来,我和我弟弟抱住张胜并再次报警,但是由于张胜玩伴太多将张胜抢走,这次不但没抓住张胜,而且事后我弟弟听说张胜扬言找到我弟弟后要砍他。 13、证人朱某庆2012年8月20日证言:在8月13日左右,我听朱某基说,朱某在新罗高附近吃饭时,有两个人找朱某的事,当时一问就是在去年将朱某捅伤的张胜干的,我很气愤,就让朱某基赶快找民警反映,赶快将张胜抓住。几天后,朱某基说在帝都宾馆发现了张胜,后来张胜出来时,被我两个侄子抱住,但和张胜一起来的十多人强行将张胜抢走了。 14、证人李某丁2012年9月25日证言:2011年10月20日夜晚,几点钟我记不清了,当天我在家里接到朱某给我打来的电话说他被人捅了,我接到电话后即刻开车赶到罗山县“金色年华”KTV,我去了之后看见雷胜、张胜、胡浩三人在罗山县“金色年华”KTV大厅里面,他们三个人还在跟朱某撕扯,我看见朱某用手捂着肚子,然后我就开车把朱某拉到了中医院,医生赶过来治疗,并将朱某抬到床上开始给他的伤口疗针,我看见朱某的腹部有一条十五公分左右长的口子,正在医生给朱某的伤口缝针时,鲁大兵带着五六个人拿着木棒又冲到医院来了,当时我站在医疗室的门口,鲁大兵指着我说不是我,然后他带来的五六个人冲进医疗室将正在治疗的朱宝基用木棒又把他甩了一顿,医生和护士伸手阻挡,这群人将医生和护士也打了一棒子,当时一棒子将那名护士打哭了,朱某女朋友见状立即报警,这群人见报警了就立马走了,他们是坐着鲁大兵的红色雪弗兰轿车走的。当天我看见张胜带着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单刃刀,我去“金色年华”KTV接朱宝基的时候,张胜还将这把刀拿在手里。当天在医院里鲁大兵带着五六个人拿着棒子来,鲁大兵开车带着这些人来的,鲁大兵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他带来的那五六个人都动了手;在医院打人的那几名男子我就认识鲁大兵。 15、被告人张胜2013年4月3日供述:2011年10月20日夜10点左右,我在“金色年华”KTV上班时,我店的服务员喊我说有人闹事,当时我就看见小眼喝醉了,在吧台闹事。我就说:咱有事出去说,别在里面闹事。小眼说:等一会。小眼就到KTV的V1房间喊人出来,大约有十个人左右,当时在店门口小眼这群人就用脚把我踹倒了,接着就有脚踢我,我被打的在地上起不来。当时胡浩看见我被打就来帮忙,胡浩也被打倒了,等我爬起来,小眼他们都跑了,当时胡浩的手也被打伤了,这时小眼又转回店里,我看见他身上全是血,他说不知道谁把他身上搞了,然后就说要报警,小眼就又走了。当时我店里的雷胜打听到小眼在罗山中医院治疗,我就喊了店里的五个服务员,把店里的拖把棍掂着,开鲁大兵的红色“雪福来”轿车赶到中医院三楼,当时就看见小眼正在包扎,其余动手打我的人都在医院,我们就用拖把棍打他们,他们就跑,我们撵他们,他们跑了我们也走了。在中医院三楼外科,我们看见有很多人,我们就把病房门跺开,追打打我的人。 其2013年4月4日供述内容与其2013年4月3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3年4月19日供述:朱宝基的伤是我捅的,当时他们很多人围着我打,把我打倒在地上,我起来以后,和他面对面的,我从我右边裤兜里掏出一把匕首,照他的肚子那部位捅了几刀,接着他们又把我打倒在地上,等他们打累了就走了。我是右手拿的刀,照着他肚子或腹部捅的,具体捅到他什么地方我没注意,我试着捅到他身上了。我当时连续照他身上捅了几刀,具体几刀我记不清了。我这边有我和胡浩、雷胜参与打架。我捅朱宝基的是那种削水果的水果刀,长约十公分,宽约三四公分,黑色塑料把的,可以折叠的。到中医院是我开鲁大兵的车去的,带的有刘洋、磊磊,还有两个KTV的服务员,名字记不清了,我们当时从KTV扯的拖把棍子,我带他们冲到三楼外科时,朱宝基躺在手术台上,我没动手,鲁大兵没去过中医院。 其2013年5月16日供述:2011年的一天夜晚,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当时在罗山城关“金色年华”KTV上班,我在楼上下来看到小眼(朱宝基)在吧台跟收银员吵架,我就说:有事出去说,别在屋里闹。小眼叫我等一会,他就到包房喊了一群人出来,将我扯到门口,我们就打起来了,胡浩和雷胜先脱架,具体我没看见胡浩和雷胜打没打人,因对方人多,将我打倒在地,我起来后就拿出水果刀,向朱宝基的腹部捅了几刀,他们的人又将我打倒后才停下来,之后他们走了。当时我没注意朱宝基的肚子流没流血,在对方走了之后,我看到胡浩的手流血,打架时我这边有我和胡浩、雷胜,鲁正兵当时不在场。打完架鲁正兵回到店里,他看到我们挨打他心里有气,鲁大兵就问对方的人现在在哪里。雷胜说对方的人在中医院。鲁正兵就开着他的红色轿车,带着我和店里的几个服务员,拿着拖把棍,每人拿一根,到中医院以后,鲁正兵说:你们去,我在下边等你们。我们上到三楼,看到朱宝基的那帮人站在急诊室门口,我们拿棍上去就打他们,他们被打跑了,我不清楚他们打没打护士,反正我没打。因为朱某的玩伴将鲁正兵的熟人打了,鲁正兵带我和胡浩、雷胜将打人的那孩送到派出所,我觉得朱宝基他们是为这事恨我们。 16、被告人雷胜2012年9月5日供述:2011年10月20日夜晚7点多,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订房间,当时我是“金色年华”KTV经理,我就将“金色年华”KTV一楼的101房间定给他们了,过半个小时左右,这个房间就来有三四个人,其中有两个女孩来一会就出去了,一会陆续来了七八个人到房间,这时某乙还喊我到房间和这些人碰酒。大约晚上10点多,我从楼上下来,在一楼大厅的楼梯口看见外号叫小眼的男子和KTV保安经理张胜说话,我没听清,我就看见小眼把张胜的衣服掂掂说:“咱们出去说。”张胜就和小眼走到大厅里,这时从外面进来三四个男子,是和小眼一起的,当时就有一个个子很矮的男子上来就朝张胜踹了一脚,然后张胜和小眼就拉拉扯扯的到KTV门口,我当时在场就脱架,这时和小眼一起的三四个男子将我抱住,张胜被和小眼一起的人围住在地上踢,当时场面很混乱,小眼那边有七八个人,我这边就我和张胜、胡浩,后面有服务员出来,打有七八分钟,我就听到我店的老板李庆军就喊:“报警了,等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和小眼一起来的人就开始跑了,这时我就看见小眼把肚子捂住到了KTV门口,给我说:“你们的人把我肚子捅了,咋办?”我当时没搞清楚怎么回事就没吭声,跟小眼一块的一个头发很短的几乎光头的男子上来就朝我的头拍了一下,我也没吭声,这时派出所的车过来了,小眼他们看见派出所来人了,就坐上一辆白色轿车跑了。派出所来了之后,我就和李光宇两个人到了派出所做笔录。当时打架有对方小眼七、八个人,我们只有张胜、胡浩三个人参与。我们三个都没掂刀子,我也没见小眼他们动刀子。我没看见小眼的伤是谁造成的,只是后来报警了,小眼捂住肚子,肚子上有血,我才知道小眼肚子受伤了。小眼五、六个人一起打张胜和胡浩两人,我是和一个个子高高的、20岁左右,穿的牛仔裤、皮鞋,还有一个20多岁在化肥厂租房子住,好像和我还有亲戚,还有一个个子矮的20多岁的男子,他们三个人和我打在一起。我当时在派出所录口供,后来才知当时张胜和胡浩两个人带人到中医院打的人。 其2012年9月6日供述、2012年9月11日供述、2012年10月13日供述、2012年11月12日供述内容与其2012年9月5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7、被告人胡浩2012年9月7日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一个夜晚,我在罗山县西城“金色年华”KTV上班,小眼和另外三个小青年从一楼包厢出来,在吧台和收银员发生口角,我和张胜、雷胜三个便上去劝他们,发生了争吵,接着我们就打起来了,他们中间有人到包房又喊了几个人出来,我们相互撕打,当时有几个小青年将我围住打,另外几个和小眼一块围住张胜和雷胜打,我被他们按倒以后被他们中间有个人用匕首将我的手划伤了,我起来以后便到医院包扎去了。后来店里的人和我说小眼被捅伤了。我们没拿东西,小眼他们中间有几个人拿有匕首。 其2012年9月8日供述:小眼是怎么伤的我不知道。 其2012年9月11日供述:我们双方扯到KTV门口后,他们就掐我的脖子,然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我们开始都是拳打脚踢的,后来有五六个上来打我一个,把我按倒在地上打,等我从地上爬起来时才发现我的左手受伤的。当时我没看清楚,我只看见是一把黑色的匕首把我的手划伤的,但具体是谁拿匕首划的我没看清。我当时没有掂刀子。我不知道KTV打完架后哪些人到中医院对小眼等人进行殴打,我当时去人民医院包扎伤口去了。 其2012年10月13日供述、2012年11月12日供述内容与其2012年9月7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8、被告人鲁正兵2013年2月6日第一次供述:2011年10月20日夜晚,我开车送两个朋友回家,我店里的员工给我打电话说张胜被人打了,我开车回到店里,当时打架的人已经走完了,我看见胡浩和张胜在店里站着,我看见胡浩的手受伤了,我就让雷胜带胡浩到医院治疗,雷胜让胡浩自己去,去哪个医院不清楚,我问打架是怎么回事,张胜说是小眼一群人在KTV喝醉了闹事,和张胜发生口角打起来了,我问张胜打赢没有?张胜说小眼那边也受了伤没有吃亏,当时西城派出所的过来,我就和雷胜到西城派出所,等他出来我就把雷胜带回到店里。打架时我不在场。我和雷胜到派出所时,我把我的车钥匙放在KTV吧台上,张胜带他的一群朋友开我的车到罗山中医院。哪些人去的我不清楚。 其2013年2月6日第二次供述内容与其第一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3年4月18日供述:开始打架我不在场,后来胡浩的手受伤了,说要去医院,我就开车送胡浩上医院,张胜也跟着上车了,我没注意车上又上来几个孩,我把车开到中医院的公共厕所那儿,胡浩、张胜他们就下车了,张胜、胡浩上我车时,胡浩坐副驾驶位置上,手里还流血,什么东西都没拿,张胜他们在车后,拿没拿东西我没注意。在中医院可能是胡浩和朱宝基他们看伤又碰到一起了,我没上楼。 其2013年5月16日供述:2011年的一个夜晚,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在送朋友回家的途中,接到我店里的电话说:张胜被人打了。我回去后,西城派出所的来了,当时我看到张胜的白衬衣上全是血,雷胜的手也在流血,雷胜和派出所的人走了,我开红色豫S9961号轿车送胡浩、张胜,还有两个不认识孩,一块到罗山中医院,到了后他们下车我就开车走了。张胜、胡浩等几个人坐我车到中医院时掂没掂东西我没在意,当天我喝多了,在车上我问他们为啥打架,张胜说:朱宝基找事,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打架时我不在现场,只是在打罢后我开车送张胜他们到中医院看病。先前有七八天,朱宝基的玩伴把我朋友的干儿打了,派出所一直没抓住,之后我和张胜、雷胜将打人的那个孩送到派出所,所以朱宝基就恨我,我认为他是为这事才到我KTV找张胜的事。 19、罗山县公安局罗公伤鉴(法医)字[2011]4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朱宝基的外伤系钝器损伤。朱宝基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侧腹部刀刺伤进腹腔,致腹腔出血,腹膜后血肿,肠系膜破裂,腰肌部分断裂,后行手术治疗。未见其它损伤,该损伤属重伤范围。 20、本院(2007)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张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止。 21、本院(2010)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雷胜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2、抓获经过在卷。 2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在卷。 24、被告人胡浩、雷胜、鲁正兵、张胜户籍证明,胡浩、鲁正兵无前科证明,雷胜、张胜前科证明在卷。 2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另有下列证据在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1、被告人鲁正兵提交的2013年7月10日其书写的一份书面材料在卷,证明鲁正兵承认自己带人到罗山县中医院去的目的是去殴打他人等情况。 2、被告人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提交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在卷,证明2013年7月2日,朱宝基与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自愿赔偿朱宝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朱宝基对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予以谅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雷胜、胡浩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胜、雷胜、胡浩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张胜持刀致被害人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雷胜、胡浩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正兵纠集多人在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胜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张胜系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与朋友到张胜等人工作的KTV消费时,因双方此前有矛盾,继而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胜持刀致被害人重伤。故在本案中被害人不存在有严重过错,张胜亦不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张胜属于累犯,亦不能适用缓刑。对张胜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胜、雷胜、胡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鲁正兵当庭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张胜、雷胜、胡浩、鲁正兵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胜、胡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正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19日。) 二、被告人雷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胡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鲁正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祖华 审 判 员 张学军 审 判 员 杨伯强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