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振明诉王小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1:00:04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汝民初字第2419号 |
原告平振明,男。 委托代理人刘朵,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赵胚婷,女,汝州市聋哑学校教师。 被告王小利,女。 原告平振明诉被告王小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朵、司建设,翻译人赵胚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利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振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日生长女,2009年农历3月16日生次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外出不归。三年前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具状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二婚生女。 被告王小利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振明系聋哑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日生长女,2009年农历3月16日生次女,二人一直由原告及其母刘朵抚养。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事经常生气。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生气外出,常年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女暂由原告平振明抚养,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平振明与被告王小利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平振明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平振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书 水 审 判 员 常 占 伟 审 判 员 周 国 强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俊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