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陈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26:0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0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帅,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金成东方国际10号楼1603、1604号。 法定代表人沈杭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管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帅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驳夺了申请人诉权;同时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在被逼迫情形下形成的,该承诺书不应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违法,由于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自己在承诺书的签名是在被逼迫的情形下所签的,但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陈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淑 娟 审 判 员 李 运 动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运 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