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孙光军与被告齐江涛、牛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25:54 |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淇滨民初字第1570号 |
原告孙光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齐江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牛小六,女,1975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孙光军与被告齐江涛、牛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璐婷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光军,被告齐江涛,被告牛小六的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光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28日、2007年6月5日,二被告两次共借原告现金105 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2010年二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0 000元,至今尚欠105 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5 000元及利息(以10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齐江涛、牛小六辩称:对欠原告105 000元的事实认可,但由于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利息。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江涛与牛小六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28日,2007年6月5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25 000元, 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2010年,二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0 000元,尚欠原告105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余借款105 000元无果,为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孙光军提交的2005年6月28日、2007年6月5日借条两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齐江涛、牛小六向原告孙光军借款125 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现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5 000元,损害了原告孙光军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孙光军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10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江涛、牛小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光军借款本金105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齐江涛、牛小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