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23:1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6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勇,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3)郑民四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官不履行职责,不调取帐册,没有查清本案双方所出示借据的真实性,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判决书中有笔误,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姓名颠倒。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勇与薛军原均系恒丰公司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业务或者其他事情而向公司借款。张勇据以向薛军主张权利的凭证是2003年1月27日和1月30日的两张借据,与恒丰公司经营期间所用借据制式相同,借据所显示的借款用途也与公司经营有关,并且与一审反诉原告薛军向一审反诉被告张勇主张债权的借据凭证制式相同,内容也都是与公司经营有关,故原审认定,该借据凭证是为完成某种业务而向公司借款时履行的相关手续,并不能表明个人持有者享有借据下的权利并无不当。关于张勇申请称原审判决书中有笔误的问题,经查,该笔误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是民诉法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法定条件。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