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东坡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8:34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208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东坡,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东坡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东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侯东坡驾驶无牌照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老310国道行驶至三门峡市化工厂西侧南环路口掉头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宋xx相撞,至宋xx当场死亡,被告人侯东坡弃车逃离现场。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侯东坡到公安机关投案。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宋xx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三门峡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侯东坡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掉头时未确保安全,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侯东坡未及时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弃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害人宋xx的亲属与被告人侯东坡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侯东坡赔偿被害人宋xx亲属经济损失265000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宋xx的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侯东坡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东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被告人侯东坡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侯xx、薛xx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破案报告、抓捕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侯东坡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等。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东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宋xx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东坡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东坡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东坡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视为被告人侯东坡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东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侯东坡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刘树祥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