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天治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6:1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4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天治,男,汉族,1941年9月22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万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燕,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李天治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天治申请再审称: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该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被告应当补偿申请人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诉的劳动争议系企业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天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