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孙天召因与被申请人丁贵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21:0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5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天召,男,汉族,1982年7月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贵阁,女,汉族,1986年5月25日生。 再审申请人孙天召因与被申请人丁贵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天召申请再审称:协议中被申请人支付的7万元实际没有履行,该7万元是被申请人要求给付的彩礼,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支付的7万元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中确定的被申请人购房首付款7万元实际是申请人支付给对方的彩礼钱,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天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