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林林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6:13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222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林林,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5时许,被告人董林林酒后驾驶豫CHP8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6548部队驻地内,后被部队战士拦下并报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林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xx、王x、董xx、王xx、屈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被告人董林林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被告人董林林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林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林林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董林林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