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现磊与杨春玲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5:59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00121号 |
原告:许现磊 被告:杨春玲 原告许现磊诉被告杨春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平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现磊,被告杨春玲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2月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1日生育长子许晓斌,现已成家,1988年5月13日生育次子许晓超,现随原、被告生活。2013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尚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现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平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