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曹长青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5:5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2)郑刑一终字第335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长青,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7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2013年2月28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新生,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人员。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长青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曹长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曹长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曹长青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长青及其辩护人崔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曹长青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