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闯稳与被告赵能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2:25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355号 |
原告:陈闯稳,男,1982年5月16日生 。 被告:赵能,女,1981年12月12日生 。 原告陈闯稳与被告赵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闯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闯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2月8日生育儿子陈俊涛,儿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两人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生气。2010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二人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下去。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的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3、户口本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与陈俊涛是父子关系。 证据4、证人代××、陈一×、陈二×、陈三×、李××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感情破裂。 被告赵能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2月8日生育儿子陈俊涛,儿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两人婚后感情不好,性格差异大,经常吵架生气。2010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2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庭审结束后,原告表示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应共同努力创造美满幸福的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二人长期分居缺少交流沟通,难以促进理解和包容,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方面,原、被告儿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方面,原告庭后表示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闯稳与被告赵能离婚。 二、原、被告儿子陈俊涛由原告陈闯稳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闯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文献 助理审判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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