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高秋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守宇、吕建宏健康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50:2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2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秋会,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守宇,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建宏,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高秋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守宇、吕建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秋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高秋会自2008年至2011年5月连续在登封市打工,应以城镇居民的身份计算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二)一、二审判决遗漏高秋会的诉讼请求,应对高秋会出院后的护理费依法予以认定。高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高秋会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的自述及证人证言,认定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高秋会出院后的护理费问题,高秋会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该项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高秋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秋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秋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