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于雪茹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48:2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0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雪茹,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于雪茹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0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雪茹申请再审称: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患有焦虑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逼所签。于雪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于雪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故于雪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于雪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雪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