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小勤、党中选因与被上诉人李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47:5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6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勤,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欢,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全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中选,男,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系张小琴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伦,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秀卿,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张小勤、党中选因与被上诉人李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全牛,上诉人党中选,被上诉人李福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给张小勤和党中选。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