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杨立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分行、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邮政局航海中路邮政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46:5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9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枝,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邮政局。 负责人:庞殿超,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邮政局航海中路邮政所。 负责人:王黎景。 再审申请人杨立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分行、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邮政局航海中路邮政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立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银行卡存款被盗承担责任。杨立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杨立枝的存折和银行卡及密码均由其本人保管,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杨立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立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立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