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润理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裁定

2016-10-08 15:5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5执3339号

申请人宫润理,男,1941年 10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3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本院在执行宫润理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58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 理 审 判 员  乔  迪
代 理 审 判 员  侯世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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