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朝民特字第60101号
申请人罗彬。
被申请人罗志英。
代理人罗秀兰(罗志英之姐),。
申请人罗彬称:我与罗志英系姐弟关系。罗志英患有先天智力残疾,日常生活由罗彬照顾。现为了维护罗志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查,罗彬与罗志英系姐弟关系。2009年8月1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罗志英出具残疾人证,罗志英为智力残疾人。经罗彬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就罗志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罗志英临床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罗志英精神发育迟滞,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志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任征远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