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志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3:18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年东民初字第13663号

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301B—601B。

负责人何江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咏梅,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宇平,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起诉人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6月1日,起诉人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晓山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被起诉人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起诉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83 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赔偿原告83 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被起诉人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被起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新东方商业大厦。保险事故发生时,陈晓山正驾驶被保险车辆从北京市东五环附近前往顺义区丽斯花园,在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与被起诉人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另查,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亚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亚洲大酒店写字楼209室。

本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该类纠纷不适用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现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被起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对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段彩芬
人民陪审员   顾  兵

二Ο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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