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19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莲,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298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锦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蓝联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网蓝联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对《看清整合营销的脸》一文享有著作权,该文计3千字。网蓝联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伤口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蓝联盟公司赔偿我公司稿酬900元、损失900元、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4800元。
网蓝联盟公司答辩称:涉案文章转自价值中国,原处并未标明不得转载,我们已经注明转载出处和和作者。且我公司在使用的时候不存在牟利的目的,未给三面向公司造成损失。转载时文章底部有免责声明,我们在收到三面向公司起诉后已删除该文章。三面向公司在起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三面向公司要求双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三面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31日,三面向公司依据与李海龙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获得其创作的《看清整合营销的脸》等文章的及汇编作品《竞争优势》(暂定名)为期10年的版权。2006年1月,《竞争优势》一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了《看清整合营销的脸》一文。该书版权页载明“2005-2015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域名为88lan.com的网站为网蓝联盟公司经营,在三面向公司获得有效授权期内,上述网站上登载了上述文章的大部分内容,字数为2千字。上述登载,未获得三面向公司授权亦未支付报酬。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公证书及光盘、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依据合同获得涉案图书的版权,网蓝联盟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的文章与该书中一致,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各类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律师费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六十元;
二、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雒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