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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12507号
原告韩晓莹与被告北京新起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晓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韩晓莹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