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宋金岭因与被申请人荥阳市崔庙镇丁沟村沟北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3:1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6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金岭,男,汉族,1939年5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丁沟村沟北组。 负责人:宋文政,组长。 再审申请人宋金岭因与被申请人荥阳市崔庙镇丁沟村沟北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荥崔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金岭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光买树就花了1万多元,还有其它投资,被申请人最后也没作价赔偿,故要求法院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07年6月6日双方所达成的终止承包合同协议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至2008年3月12日前,宋金岭无条件将承包地内树木腾净,交还被申请人。依据协议上述内容,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12日后收回了所争议的土地,现申请人起诉要求返还已被收回的土地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光买树就花了1万多元,还有其它投资,被申请人最后也未作价赔偿。该申请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因申请人即未提交双方有关作价赔偿的相关约定,也未提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所造成损失的证据。 综上,宋金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金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