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0:5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6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云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平,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系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视为劳动者在事实上已提出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2、申请人未发放被申请人郭平2011年11月、12月的工资,是因为正在对被申请人进行离任审计。3、一审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综上,要求法院对案件依法再审改判。 郭平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1、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申请人强迫员工在其事先填好的一年期格式条款劳动合同上签字。2008年12月30日,申请人仍强迫员工在其事先填好的三年期格式条款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就走人,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2、申请人无故克扣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2月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书》中发放工资的时间约定,一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有合同为依据。3、申请人称原审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在2008年12月30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不应据此就认定被申请人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该申请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另对被申请人的离任审计与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被申请人的工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克扣工资的合法理由。申请人称一审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综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