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5:2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17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小州,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合约部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郑东路108号。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敬,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