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亚超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7:0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162号 |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亚超,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俊双,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亚超、陈俊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亚超、陈俊双均服判,未上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刘亚超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保翔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亚超、陈俊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告知被害人行使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