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军亮等人盗窃一案

2016-07-08 21:02
被告人李军亮等人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4:0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郑刑一终字第1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亮,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2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胜利,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明亮,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全富,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3月26日、6月21日、2013年1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军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全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二月一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军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帅兵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刘全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白庄村被害人白纪周的预制板厂内,将白纪周喂养的五只山羊盗走,后由王明亮将所盗山羊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只山羊共价值2880元。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九龙镇祥符芦村被害人杨全贵家中,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杨全贵家的两只母羊盗走,后由王明亮将所盗两只母羊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母羊共价值2000元。

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螺蚳湖村被害人王砖头家中,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王砖头家的一头耕牛盗走,后由李军亮将所盗耕牛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耕牛价值4500元。

4、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开封市汴西开发区刘坟村被害人尹万福的养牛场,盗窃公牛一头,后由李军亮将所盗公牛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公牛价值4000元。

5、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张庄镇吕坡村被害人朱松力家中,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朱松力家中的两只母羊、一只公羊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盗三只羊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全富,刘全富明知是盗窃的山羊,仍予以购买,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只山羊共价值2170元。

6、2010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八岗镇八岗村被害人王臣聚家中,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王臣聚家中的两头耕牛盗走,后由李军亮将所盗耕牛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7500元。

7、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八岗镇树头村被害人朱屯生家中,将朱屯生家的五只山羊盗走,后由被告人李军亮将所盗山羊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只山羊共价值3850元。

8、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已判刑)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占杨村被害人刘小孩家中,将刘小孩家的三只山羊盗走后卖掉。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860元。

9、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八岗镇呼沱张村被害人张海宽家中,将张海宽家的一只山羊盗走后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山羊价值1000元。

10、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范庄村,往被害人贺海信在该村变压器房东边猪圈内投了一包毒药,随后三被告人又窜至中牟县八岗镇祥符刘村被害人刘永亮家中,将刘永亮家中的九只山羊盗走,三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路过贺海信家猪圈时,见该肉猪已被毒死,遂将肉猪盗走,后由李军亮将所盗山羊、肉猪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肉猪共价值7065元。

11、2011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刘xx(已判刑)预谋后,窜至中牟县白沙镇袁庄村被害人刘学立家中,将刘学立家的一只公山羊和两只母羊盗走,刘xx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三只羊购买后杀掉。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只山羊共价值1770元。

1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刘xx预谋后,窜至中牟县白沙镇南寺村被害人蒋朱秀家中,将蒋朱秀家中的一只母羊和两只小羊盗走,后由刘xx将所盗三只羊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只羊共价值1050元。

13、2011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后路俭村被害人李学本家中,将李学本家的两只山羊盗走,后将所盗窃的山羊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全富,刘全富明知是盗窃的山羊,仍予以购买,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山羊共价值1900元。

14、2011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贾堂村被害人商玉环家中,将商玉环家的两只山羊盗走,后将所盗窃山羊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全富,刘全富明知是盗窃的山羊,仍予以购买,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山羊共价值1990元。

15、2011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黄店镇西谢村被害人谢军奇家中,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谢军奇家的三只山羊盗走,后由被告人李军亮将所盗山羊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只山羊共价值2970元。

16、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利、王明亮伙同王xx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郑庵镇刘庄村被害人李四中家中,将李四中家中的两只山羊盗走,后将所盗山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全富,刘全富明知是盗窃的山羊,仍予以购买,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山羊共价值1400元。

17、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姚家乡雍家村被害人徐双贷家中,将徐双贷家的两只母羊盗走,后由李军亮、王明亮将所盗两只母羊盗走。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母羊共价值1400元。

18、2012年1月9日晚,张xx的一辆灰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在郑州市北环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北庙李村被盗,被告人李军亮明知是盗窃的车辆,仍以8000元的价格从一名自称叫“小飞”的男子手中购得该车,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张xx。该车系张xx于2011年12月13日以39 800元的价格购买。

19、2012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军亮伙同卢x(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张xx被盗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村东被害人刘保军废弃的厂房处,二人翻墙进入院内,由卢x望风,李军亮钻入院中的变压器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扳手、钳子等工具,盗窃该变压器。被告人李军亮用上述工具将变压器零部件卸掉,约一个小时后,二人正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及零部件共价值28 26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刘全富的供述,且有被害人白纪周、杨全贵、王砖头、尹万福、朱松力、王臣聚、朱屯生、刘小孩、张海宽、贺海信、刘永亮、刘学立、蒋朱秀、李学本、商玉环、谢军奇、李四中、徐双贷、刘保军的陈述及证人王xx、卢x、刘xx、张xx、卢xx、邢xx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李军亮上诉称,一审认定的第十九起盗窃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军亮参与盗窃十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6 595元,数额巨大;王胜利参与盗窃十七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9 305元,数额巨大;王明亮参与盗窃十七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9 305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军亮、刘全富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中李军亮参与收购一次,价值人民币39 800元;被告人刘全富参与收购四次,价值人民币7 460元。二被告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军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上诉人李军亮上诉称,一审认定的第十九起盗窃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的该起犯罪确系正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被民警抓获。上诉人李军亮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盗窃,应认定该起盗窃为盗窃未遂,可以比照盗窃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军亮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 595元,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属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原判量刑过重,应予纠正,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与之对应,对原审被告人王明亮、王胜利的量刑,亦应根据盗窃数额和法律规定而随之改变。

原判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原判对被告人李军亮所实施的第十九起犯罪形态认定不当和法律对盗窃数额的改变,导致原判对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所犯盗窃罪量刑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军亮、王胜利、王明亮、刘全富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军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胜利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明亮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全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维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即被告人李军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三、维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即被告人刘全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军亮、王明亮所犯盗窃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李军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王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王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六、原审被告人王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七、原审被告人王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