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袁金奇因与被申请人陈大英侵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3:5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8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金奇,男, 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大英,女,192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袁金奇因与被申请人陈大英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金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鉴定树木价值1040元没有事实根据,其不能构成侵权。 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袁金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金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