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安强等人滥用职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2:4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2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9月4日、10月9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超,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9月4日、10月9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强、吴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强、吴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安强及其辩护人雷全甫,原审被告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
